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現將《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概述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30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工程變更約定事項,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2009-7-1
頒布單位:臨安市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26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9〕6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9〕66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政府投資
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件可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規範工程變更行為,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臨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涉及施工契約價款變更(包括動用預備費)的事項,包括: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四)無價材料價格及暫定價的簽證;
(五)工程量和費用的增減;
(六)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及其他實質性變更。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應嚴格按圖施工,原則上不允許發生變更。確因技術性因素需變更的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經濟和及時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五條 市審計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心(以下簡稱市審計中心)負責工程變更的審核,其審核意見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該條款必須在招投標檔案中明確,並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必備條款。

第二章 工程變更約定事項

第六條 工程變更應出具《工程簽證單》等變更憑證,簽證手續應當完備。
屬設計變更的應附變更設計的構造簡圖和說明,說明變更理由,並由設計單位負責人簽字及設計單位蓋章,涉及重大變更報原圖審機構審核確定。
第七條 《工程簽證單》中的工程變更應標明具體技術數據等,並具明工程量及變更價款的計算過程。
第八條 《工程簽證單》中計算誤工、停工損失或按工日計算零星工程款時,須真實記錄具體工作內容、日期、工數,註明計算結果、計算依據和結算原則。
第九條 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按下列方法進行:
(一)契約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契約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契約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契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價格的,主要材料應註明產地、品牌、規格、組價依據和結算原則,及時確定結算價格;
(四)契約中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投標報價中出現嚴重不平衡報價時,應按合理性原則重新確認變更單價。
第十條 項目業主應及時提交《工程簽證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審批部門在接到《工程簽證單》後,必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辦理。《工程簽證單》之間應連續編號並載明變更日期。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額度,一般以變更工程量和投標檔案中明確的投標單價或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信息價為依據估算確定。
(一)單項工程變更額度在5萬元以內的,由項目業主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提出變更意見,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市審計中心在工程結算審計時審核確認;
(二)單項工程變更額度在5―10萬元的,由項目業主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提出變更審查意見,工程實施前報市審計中心審核確認。
(三)單項工程變更額度在10―30萬元的,由項目業主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提出變更意見,工程實施前提交市審計中心審核,報市政府分管建設單位領導審批。
(四)單項工程變更額度在30―50萬元的上釒懇抵鞅ㄖ鞴懿棵帕斕及嘧蛹逄致酆筇岢霰涓餳こ淌凳┣疤嶠皇猩蠹浦行納蠛耍ǔN窀筆諧ど笈?lt;BR> (五)單項工程變更額度在50―100萬元的,由項目業主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提出變更意見,工程實施前提交市審計中心審核,報市長審批。
(六)單項工程變更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業主報主管部門同意後,工程實施前提交市審計中心審核,提交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
(七)工程造價變更額度。
項目業主應對多次變更的累計報批金額嚴格把關,當累計金額超過批准概算總投資10%或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造價變更,按《臨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報批。
第十二條 工程的重大變更需有專家組論證意見,專家論證會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召開。
第十三條 工程變更審批結果,由市審計局報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建設局和市公共資源招管辦備案。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十四條 對項目變更未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未及時報批的,肢解工程變更內容故意壓低變更金額逃避審批的,工程變更手續不全、資料不全的,在工程審計時不予確認,由此而超付的工程款由項目業主自籌解決。對工程變更、隱蔽工程簽證中存在弄虛作假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由市財政局審核的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村集體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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