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籤證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格爾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籤證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個辦法,(格爾木市審計局,2009年9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籤證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09年9月
格爾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籤證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格爾木市審計局,2009年9月)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工程變更籤證行為,合理有效控制項目投資規模和工程造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依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施工期間發生的涉及施工契約價款的工程變更等事項,具體包括:
1、設計變更;
2、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3、暫定材料價格的簽證;
4、工程量和費用的調整;
5、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及其它涉及造價的變更。
第二條 工程施工變更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和及時的原則。除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外一般不得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的,應加強工程變更的規範化管理,並嚴格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變更事項化整為零,規避監管。
第三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工程施工前,應做好勘察、設計、概(預)算、施工圖紙會審等項目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細化和完善施工契約有關專用條款,避免因地質勘察、設計等不規範而導致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造成契約價款及工程費用增加。施工契約簽訂後,應按照契約約定的單價和價格結算,除不可抗拒力以外,原則上不得進行工程變更,以下情況除外。
(一)由於政策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不可抗力(或類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等原因的,同意其變更;
(二)由於施工現場的場地、運輸等施工具體問題,或為了完成工程某一道施工工序的保證措施,不視為設計變更,視為施工單位已將這些因素考慮在投標報價中;
(三)因地質勘探、設計原因不能滿足施工需要確需變更的,同意其變更。但應根據契約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相關責任;
(四)其它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程變更必須出具工程變更籤證單等變更憑證,工程變更籤證單應規範填寫,簽證手續應當完備,並報市審計局備案,由市審計局選派審計組或會同發改、財政、監察、建設等單位到現場見證備案後,填寫“格爾木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備案單”(附後),否則視為無效簽證,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時不予認可,具體要求:
(一)工程變更應在工程變更施工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工程變更申請必須由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具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
(二)屬於設計變更的應附原設計及設計變更、補充設計、技術核定單等相關資料,說明變更理由,並由設計單位負責人簽具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
(三)工程變更單中的工程量變更應標明具體技術數據等,並及時填報工程量和變更費用計算表;
(四)工程變更籤證單上下之間應連續編號並載明變更日期,超過規定時間或事後補簽的簽證單視作無效簽證,在審計時將不予認可。
第五條 工程變更籤證的備案:
(一)單筆變更籤證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認定(會議紀要),並將變更籤證和會議記要報市審計局備案;
(二)單筆變更籤證金額在5萬元—10萬元的,經建設單位集體研究認定(會議紀要)後報市審計局,由市審計局會同發改、財政、監察、建設等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後,出具會審確認意見;
(三)單筆變更籤證金額在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由業主單位或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提出審查意見,再由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部門及專家進行會審,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對情況特殊或複雜的變更籤證由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六條 嚴格建設工程變更契約價款管理。建設單位應對變更籤證的累計報批金額嚴格把關,累計變更籤證增加及契約價款超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立項批覆時,應到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其超出價款不能列入工程總造價中。
第七條 審計部門在收到有關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備案。
第八條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未經批准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簽證的工程變更,其變更增加金額在審計時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條 對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籤證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審核的,不得納入工程竣工結算,項目業主不得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因有關資料不按規定報批、報審或備案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要建立信用檔案,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對勘察、設計單位操作不規範、勘探不到位或設計漏洞,造成施工單位有變更空間的,發現一次給予警告,發現兩次予以清退出全市建設市場,其後3年內不允許被清退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我市承接任何工程勘探、設計業務,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契約條款追究責任(相關責任應事前在契約條款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十二條 對項目建設單位、工程監理等責任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存在弄虛作假,或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對施工簽證把關不嚴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要按有關規定及契約(協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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