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樂清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維護和保障項目實施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工程建設中的變更行為,加強與完善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樂清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樂政發〔2007〕50號)、《樂清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補充規定》(樂政發〔2009〕31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結)算及財務管理的規定》(樂委發〔2011〕96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利用市本級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籌措資金等資金安排的直接投資類政府投資項目。
樂清灣港區、樂清經濟開發區、柳白新區、各鄉鎮(街道)及其下屬投資公司為業主建設項目和其他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不再根據本辦法審批。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在交通運輸、水利、住建等有關部門和機構辦理審批、審查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由於技術或者不可抗力原因,確需變更的,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對工程變更涉及建設項目性質、功能、選址、專項設計調整等引起需作初步設計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章 工程變更範圍及類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涉及施工契約價款調整等事項,具體包括: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四)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及其他實質性變更;
(五)其他變更。
因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原因引起的工程清單的差異或者誤差,因政策性檔案調價引起的工程價款的變化以及設計圖紙無變化,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價格及暫定價的簽證,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按契約約定自行調整。
第五條 根據施工契約價款和變更引起費用的大小,將工程變更分為一般變更、較大變更和重大變更。
(一)一般變更:不涉及建設規模擴大、建設內容增加、建設標準提高,單項變更金額在30萬元以下且在契約價10%以下的;
(二)較大變更:單項變更金額超過30萬元在100萬元以下或者超出契約價10%但在20%以下的;
(三)重大變更:單項變更金額超過100萬元或者超出契約價20%的。
第三章 職責和分工
第六條 實施工程變更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建設單位工作職責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投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項目法人負責制要求,負責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認定、審核和報批,負責工程變更資料的台賬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參建單位工作職責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委託代建契約的約定,負責工程變更的管理、審核及報批的前期準備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工程變更的勘察、設計相關服務工作,具體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核,並提出技術性意見。
施工單位根據工程變更批覆意見和項目實施要求,及時編制工程變更實施方案及工程變更費用預算,負責工程變更的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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