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美麗鄉村建設,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美麗鄉村建設指南》(GB/T32000-2015)、《浙江省深化美麗鄉村建設行動計畫(2016-2020年)》(浙委辦發〔2016〕21號)、《中共樂清市委、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樂委發〔2013〕21號)精神,結合我市財政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樂清市美麗鄉村建設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市財政局 市農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我市美麗鄉村建設,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美麗鄉村建設指南》(GB/T32000-2015)、《浙江省深化美麗鄉村建設行動計畫(2016-2020年)》(浙委辦發〔2016〕21號)、《中共樂清市委、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樂委發〔2013〕21號)精神,結合我市財政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設立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主要扶持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範圍內,列入美麗鄉村創建計畫(包括“重點百村”和“兩美樂清”中的美麗鄉村建設計畫),開展村莊環境綜合整治、美麗鄉村精品村創建和精品線(風情廊道)建設的行政村。
第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編制、改水改廁、道路硬化、村莊綠化、路燈亮化、三線整理、河道整治、文體設施建設、村莊最佳化(立面改造、文化牆)、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和古建築修復等美麗鄉村建設項目。
第四條 項目資金來源於以下幾方面:
(一)上級財政補助的相關資金;
(二)市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鄉鎮(街道)、村兩級自籌資金。
第五條 建立樂清市美麗鄉村建設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召集人,市府辦聯繫工作副主任、市農辦主要負責人為副召集人,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辦。
第六條 由市農辦牽頭美麗鄉村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各鄉鎮(街道)負責編制轄區內美麗鄉村建設規劃,提出美麗鄉村建設計畫,牽頭做好建設項目設計評審,指導各村實施項目建設,並統一組織轄區內精品線上有關重要節點的建設,監督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及管理
第七條 美麗鄉村按照培育村、精品村、示範村三個階段進行,逐級連續提升創建。各鄉鎮(街道)結合當地實際,組織推薦申報,匯總後報送市農辦。市農辦會同市財政局對推薦村的項目進行實地察看,與鄉鎮(街道)對接後,明確年度創建計畫。
第八條 美麗鄉村創建村申報條件。
(一)培育村申報條件。原則上要求符合樂清市美麗鄉村建設總體規劃;村雙委班子團結、戰鬥力強,村民創建熱情高;優先考慮具有人文特色、產業特色或者自然景觀特色的村莊;培育期原則上為一年。上年度清潔鄉村行動考核等級為合格及以下的村莊不予安排申報。
(二)精品村、示範村申報條件。優先考慮已經完成培育創建過程,屬“重點百村”或者“兩美樂清”的村莊。原則上精品村創建周期為一年,示範村創建周期為二年。農村生活污水未進行治理,且沒有計畫實施建設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村莊,不予安排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及審核。
(一)項目申報。根據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美麗鄉村建設年度計畫和美麗鄉村建設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各創建村的項目建設方案需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所屬鄉鎮(街道)審核同意。已經落實其他補助渠道的,不得重複申報美麗鄉村項目。報送材料包括:
1.經所屬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的申請報告;
2.《樂清市美麗鄉村項目申報表》(附屬檔案1);
3.《美麗鄉村建設項目會議紀錄》(附屬檔案2);
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二份。
(二)項目審核。市農辦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創建村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逐個擬定項目建設投資額,市農辦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立項檔案,成熟一批,立項一批。
第十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負責美麗鄉村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對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進行全程跟蹤服務。所屬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指導,村集體要承擔起業主責任,按規定抓好項目實施。
(一)項目設計
1.建設項目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符合美麗鄉村建設標準,並且與地方特色相適應。市農辦和市財政局要派人參加設計會審。
2.圖紙設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價10%或者10萬元的,需經設計單位同意並作具體說明,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市農辦、市財政局聯合審定後實施。
(二)項目建設程式
1.項目招標。按照《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樂政發〔2015〕60號)執行。
2.建設監管。鄉鎮(街道)要抽調精幹力量,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市農辦要加強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
3.工程驗收。項目竣工後,由鄉鎮(街道)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通過後,由市農辦牽頭,邀請鄉鎮(街道)、市財政局、項目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綜合驗收。
4.結算審核。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項目業主單位匯總相關資料(一式二份)報市財政局和市農辦,由市財政局、市農辦委託第三方結算審核。
第三章 資金的補助、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效用,提高美麗鄉村創建積極性。市財政局、市農辦要根據年度資金預算,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一)補助標準
1.示範村補助標準。按照工程驗收結算審核價(不含建設單位管理費和政策處理費,下同)的80%進行補助,創建期內累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列入省財政廳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助推美麗鄉村試點村的補助標準,按照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2.精品村補助標準。按照工程驗收結算審核價的70%進行補助,創建期內累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培育村補助標準。建設性項目按照工程驗收結算審核價的60%進行補助。創建期內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4.古建築修復補助標準。按照工程驗收結算審核價的80%進行補助。
5.美麗鄉村規劃編制和項目設計經費市財政按照80%進行補助。
6.項目相關規費按照村公益項目規費減免政策予以支持。
(二)資金撥付方式
資金按項目實施進度進行撥付,項目進度達到50%時,預撥施工契約價的30%,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並辦理決算後,撥付剩餘資金。
(三)撥款依據
申請資金補助要提供完備的材料。包括施工圖紙、契約、預算書、工程進度表、結算書、影像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停或者終止撥款:
(一)進展緩慢,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
(二)項目建設不符合設計文本的。
(三)村莊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四)對相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
第十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資金的安排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津補貼、福利費用、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費用等與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符的開支。
第十四條 美麗鄉村建設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嚴格財務支出制度。各村委會要將美麗鄉村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納入村務公開範圍,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截留、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的,責令糾正並收回已補資金,同時停止下一年度申報美麗鄉村建設項目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按照《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財農〔2014〕289號)的精神,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底,到期後按程式組織評價,視評價結果確定政策保留、調整或者取消。原《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市農辦關於樂清市美麗鄉村建設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樂政辦發〔2013〕75號)、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2014〕85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