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關於印發《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關於印發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南京市委辦公廳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關於印發《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各有關區財政局、農工委、住建局:
根據《南京市美麗鄉村建設實施綱要》(寧委發[2013]2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寧委辦發[2014]2號),結合實際,制定《南京市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遵照執行。
南京市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南京市美麗鄉村建設實施綱要》(寧委發[2013]2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寧委辦發[2014]2號),為加快推進全市美麗鄉村建設,改善村莊環境面貌和農村生產生活生態條件,規範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績效,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美麗鄉村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用於美麗鄉村示範區、示範村建設,提升人居環境水平,發揮財政資金引領撬動作用。以典型帶動面上,重點打造示範點,突出特色主題,謀劃村莊建設、產業發展、休閒旅遊、文化傳承等示範項目,帶動建設風貌展示帶和精品片區,使之成為展示城鄉統籌發展成果的樣板示範點。
第四條 圍繞美麗鄉村建設的總體目標和任務,獎補資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規劃引導、突出特色、注重實效的原則。注重激勵,強化約束,接受農民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市委農工委、市住建委分別制定美麗鄉村示範村、示範區標準及考核辦法,明確示範區、示範村建設重點和目標任務,建立美麗鄉村示範區、示範村項目庫,強化美麗鄉村建設示範動態管理。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和撥付財政獎補資金。
第六條 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整合各類財政資金,按照“渠道不亂、許可權不變、優勢互補、各記其功”的原則,充分發揮美麗鄉村項目建設的平台作用,將投入美麗鄉村示範區、示範村建設項目整合,發揮財政資金的“乘數效應”,引導集體、社會資本投入美麗鄉村建設。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八條 以郊區、鎮街為實施的責任主體,整合資源、聚焦重點、合力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市級獎補資金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方式,安排支持項目庫中美麗鄉村示範區和示範村項目建設。
第九條 對美麗鄉村示範區建設,按照美麗鄉村示範區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建成實效,經考評驗收合格後,給予獎補資金。
第十條 優先選擇示範區內區位條件和經濟基礎較好的規劃布點村,創建市級美麗鄉村示範村,採取目標管理與項目支撐相結合的方式,按照“五美”要求,經考評驗收合格後,給予示範村獎補資金。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使用主要是補助美麗鄉村示範區、示範村村莊環境整治提升、村莊綠化和生態建設、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村莊特色風貌打造等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十二條 獎補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美麗鄉村建設項目資金不得用於管理費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按照美麗鄉村示範區標準及考核辦法,市住建委組織對各示範區美麗鄉村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及年度重點建設區域建設成效進行考評驗收,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按照美麗鄉村示範村標準及考核辦法,市委農工委組織對美麗鄉村示範村建設任務及完成情況進行考評驗收,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根據確定的示範區建設任務和示範村建設項目,按項目實施進度,可預撥部分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 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將美麗鄉村示範區、示範村剩餘獎補資金撥付到各區。
第四章 檢查評價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美麗鄉村獎補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發揮獎補資金使用績效。鎮街財政所切實履行資金監管職能,規範使用獎補資金。
第十八條 對考評不合格的示範區、示範村,暫不予獎補資金,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再按規定撥付獎補資金;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獎補資金並收回預撥的獎補資金。
第十九條 市委農工委、市住建委建立財政獎補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組織對獎補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提出評價報告,以促進專項資金規範使用和提高資金績效。結合實際,市財政局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和改進專項資金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區、鎮街要堅持建設與管護並重,加強對美麗鄉村建設項目形成的資產管理,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確保建設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各區財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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