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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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衢政辦發〔201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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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的意見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了規範我市依法依規應當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和《衢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試行辦法》(衢政發〔2007〕36號),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程變更的範圍和原則
(一)本意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契約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項、漏項而引起契約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等因素所導致工程契約價的變動。
(二)工程變更堅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二、工程變更監管責任
(一)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是工程變更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契約當事人的職責,加強工程變更管理。
(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要加強源頭管理,初步設計應達到相應內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圖設計依批准的投資概算達到限額設計,要擇優選擇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等服務單位。
(三)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造價諮詢等招標檔案中按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變更實施細則,明確約定前階段行為過錯引起後階段工程變更的各方主體責任。
(四)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契約履行監管,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履約評價制度,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市財政局負責對工程變更資金的審核;市審計局負責對工程變更項目的審計監督,市審計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多、金額大的項目進行重點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市監察局、監管辦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履行與工程變更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協助配合變更管理部門做好監管工作。
三、工程變更的程式
(一)工程變更實行分級限額管理,相關部門要按細則規定的許可權、程式進行審批。
工程變更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並說明引起變更的原因、變更的內容、變更的費用以及處理的方法。對變更的可行性,由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對變更的費用,由市評審中心簽署意見。
(二)對單項變更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變更情況(變更的原因、內容和處理方法以及估算金額),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之後應在本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三)每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分行業公示上一年度單項變更在50萬元以上、已完成變更程式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
(四)工程變更符合規定程式的,變更價款按契約約定比例支付。
(五)分行業的變更程式實施細則由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監管辦、市評審中心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適用於市本級(含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西區)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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