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
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保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保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哈建發〔2014〕125號
在哈各建築、市政施工企業:
近年來,隨著城市發展新戰略的實施,我市啟動實施了一大批事關城市長遠發展、惠及百姓民生的政府投資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綜合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百姓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城市面貌發生了嶄新變化。近期,有個別施工企業存在對其承建並交付投用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工程保修期內履行保修職責不到位、質量問題維修不及時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形象,政府投資效益的發揮和百姓生產生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杜絕次類問題發生,進一步落實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保修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履行保修責任和義務,切實做好工程保修期內的維修工作。
二、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在工程保修期內未按時限和標準履行保修責任的,自未履行保修責任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投標,並將施工企業及工程建設相關人員在全市進行通報。同時,將該企業的不良行為報送建築市場企業綜合信用評價主管部門,記錄在案,在綜合信用評價中給予扣分。
三、對未按時限和標準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企業,將鎖定負責該工程項目經理的註冊建造師證和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證,自鎖定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任何施工企業參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標。
四、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保修期內,如出現需要緊急維修情況,當原施工企業未按照要求及時維修或無法通過留存聯繫方式聯絡時,政府將啟動應急維修機制,由原項目組織單位選擇信譽好、技術優、實力強的同行業施工隊伍先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經市財政部門評審後,從該工程質保金中扣除。
五、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和保修期間內表現突出的施工企業,將對該企業及項目經理在信用評價系統中予以適當加分,並在今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投標時給予信用專項加分。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