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意見
川府發〔2014〕6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鞏固
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關於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的意見》,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政風行風建設長效機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有效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全省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招標投標操作制度
(一)規範聯合招標和打捆招標。一個審批檔案包含了多個獨立子項目,但這些子項目屬於不同的項目業主,項目業主可以聯合組織招標。同一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在同一時間段實施的,可以作為一個契約段或分為若干個契約段一次打捆招標完成。不同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因特殊情況不宜獨立實施的,可以聯合招標,聯合招標應簽訂聯合招標協定,以一個招標人的名義招標。打捆招標和聯合招標的監督工作由審批層次較高的部門負責。
(二)規範招標代理機構選擇方式。通過修改《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將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委託招標的,應通過比選等競爭性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非政府投資和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確定方式。
(三)規範評標委員會組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經濟、技術評標專家從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中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經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確認,招標人在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可從國務院有關部委或外省(區、市)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的項目對抽取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擬派進入評標委員會的代表,應熟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項目經濟、技術要求,並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行政監督部門(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被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或招標人評標代表參與評標。
(四)強化招標投標信息公開。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一經發布至開標之日內不得撤銷或禁止;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發放期不得少於5日,其中必須含1個以上工作日;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結果在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公示期最後一天須為工作日。
制定統一的評標結果公示表,對中標候選人單位和主要人員、業績、否決投標理由等事項進行全面公示。招標人應根據公示表格填報要求,結合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檔案如實完整地填報公示信息,不得隱瞞、歪曲應當公示的信息。在公示內容中增加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五)規範投標人異議處理程式。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情況、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按規定時限依法依規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書面答覆。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未按規定時限提出異議的,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依法依規進行投訴。
招標人認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對異議問題進行覆核,對存在錯誤予以糾正並重新公示評審結果。
(六)規範保證金和建設資金管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必須通過投標人或中標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繳納或退還。履約保證金可結合項目的實施進度、中標人的履約情況等因素,採用分段擔保或分期退還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變相退還履約保證金。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據以上原則制定保證金管理制度細則。
項目業主的建設資金只能撥付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設、留有投標檔案承諾的項目經理印鑑的企業法人賬戶。
(七)統一交易場所設定與服務。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不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以營利為目的、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行政監督和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維護現場秩序並對違反現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記錄、制止和糾正,涉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職責的,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係分級進入省、市(州)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二、嚴格項目契約和履約管理
(八)嚴格契約涉及人員管理。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不得更換。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徵得項目業主同意,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更換後的人員應為本單位人員,且不得低於原投標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條件。
實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投標檔案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須在簽訂契約前由中標人提供給項目業主,契約標的的主體工程完工後方予退還。
(九)嚴格項目發包管理。嚴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和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檔案不符的(特殊情況已按更換程式辦理的除外),視同轉包,並依法嚴格查處。凡施工總承包契約未禁止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非主體結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必須經項目業主認可。
項目業主及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發現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或發現項目業主有違法發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十)嚴格契約價格管理。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勘察、設計檔案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修訂、完善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有效遏制低價中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監理、造價全過程控制單位要嚴格履行職責,把好變更、簽證關,從嚴管理設計變更程式。探索建立招標控制價、中標價、變更籤證、結算價公示制度等社會監督方式,有效遏制低價中標、高價結算情況的發生。
(十一)嚴格工程建設項目審計。審計機關在審計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發現的招標投標違法違規問題,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審定數與中標價差額較大(超出中標價10%以上)的項目,應當區別情況責令項目業主及時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或者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對審減數額較大(審減率達到20%以上)的項目,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三、嚴格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
(十二)規範和下放行政監管許可權。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擬定我省招標投標法規制度,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對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省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項目的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州)、縣(市、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分級進行。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項目(省本級除外),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含3000萬元),打捆審批項目中的單個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含1000萬元),其招標投標活動由項目所在市(州)負責監管。
(十三)嚴格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監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重點監督招標方案核准、信息發布、招標檔案製作、專家抽取、評標定標等重點環節,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提高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信息化水平,統一部署運行“四川省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和信用管理平台,分步實現網上招標、投標保證金繳納與退還、網上投標、網上開標、網上評標、異地評標、公告發布與監督管理等全流程的電子化管理。
(十四)規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聯繫方式,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投訴。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按規定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對不按規定程式、時限提出投訴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
建立投訴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可以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研究,行政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投訴事項提出諮詢意見,作為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行政決定的參考依據。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排斥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違法違規評標和定標、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投標檔案簽訂契約、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建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規範查案行為;建立行政執法與
刑事責任追究銜接機制,對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法案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或
司法機關。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時,必要時可依法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並通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項目,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可視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十六)嚴格工作紀律監督。各級領導幹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項目業主)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預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和行政效能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往有關檔案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