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川建造價發〔2014〕648號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審程式、評審準備、初步評審、詳細評審、低於成本評審、投標報價評審結論的套用、附則8章37條,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住建廳 四川省發改委
- 文號:川建造價發〔2014〕6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28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的通知
川建造價發〔2014〕648號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建設、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中“修訂、完善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有效遏制低價中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等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客觀需求,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評審行為,維護公平市場環境,保障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開發與其配套的電子輔助評標軟體。現將《辦法》印發你們,於電子輔助評標軟體發布之日起執行。電子輔助評標軟體另行發布。
《辦法》施行後,原省建設廳川建發[2009]60號文印發的《四川省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即行廢止。凡市(州)及縣區出台相關規定和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
附屬檔案: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辦法
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評審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九部委令第23號)、《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九部委令第56號)、《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我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全部內容(綜合單價分析表除外)。
第四條 投標報價評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中具有工程造價執業資格(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具有審核資格的造價員)的評標專家(以下所稱評標專家除特殊說明外專指評審投標報價的造價人員)擔任。
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中應設立投標報價評審組,報價評審組(以下所稱報價評審組在評標活動中未設立時專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的人數不得少於3個。
第五條 當報價評審組的評審意見發生分歧時,以超過半數以上的報價評審組成員的意見作為判定的依據。當報價評審組成員為偶數,對判定發生分歧且均未超過半數時,應將不同評審意見提交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審議,由全體成員進行表決,按超過半數以上的意見作為判定的依據。
第六條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開發電子輔助評標軟體並在網上發布,供各方免費下載使用。電子輔助評標軟體所使用的評標表格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章 評審程式
第七條 投標報價評審按照以下四個步驟進行:
(一)評審準備;
(二)初步評審;
(三)詳細評審;
(四)是否低於成本評審。
第八條 只有通過初步評審,未被否決的投標方可進入詳細評審;只有通過詳細評審,未被否決的投標方可進入是否低於成本評審;只有在是否低於成本評審中,未被認定為低於成本報價競標的投標人方可能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為中標人。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對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補正的事項,應由評標委員會向投標人發出書面《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疑函》(詳附屬檔案1.1)進行詢問。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
如果評標專家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依然存在疑問,評標專家可以進一步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投標人應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評標專家認為全部疑問得到澄清和說明。
如果投標人未按要求及時提交《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疑函》,其投標報價應予以否決。
第十條 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對認為需要招標人對招標檔案進行解釋、說明的事項,應由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發出書面《評標專家向招標人質疑函》(詳附屬檔案1.2)進行詢問。招標人的解釋、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招標人的解釋、說明應當合法、公平、公正,並不得改變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如果招標人未按要求提交《評標專家向招標人質疑函》,評標專家可拒絕評標或按不利於招標人的方式處理,招標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評審準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認真研究招標檔案,了解和熟悉招標目的、招標範圍、主要契約條件、技術標準和要求、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評標標準和方法,熟悉評標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滿足評標所需時,評標專家應補充編制評標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向評標專家提供以下評標所必需的信息、數據和設備:
(一)招標檔案(含圖紙、工程量清單、招標答疑、澄清、補遺等資料);
(二)未在開標會上當場拒絕的投標檔案(含投標報價計價軟體生成的工程檔案);
(三)開標會記錄、資格預審檔案及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階段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適用於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四)招標控制價(含電子評標數據接口檔案)或標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信息、計價定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
(六)已安裝電子輔助評標軟體的計算機設備(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時應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標人或評標專家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數據。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提供帶有明示或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
第十三條 對投標檔案進行基礎性數據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變投標人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報價評審組應當採用電子輔助評標軟體對投標檔案進行基礎性數據分析、整理和覆核(簡稱為“清標”)(詳附屬檔案2),從而發現並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對招標範圍理解的偏差、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漏項、投標報價構成不合理、不平衡報價等明顯異常問題,報價評審組對清標成果覆核確認後,決定需要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問題,應形成《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疑函》。
第四章 初步評審
第十四條 投標報價初步評審包括是否高於招標控制價、造價人員簽字蓋執業印章、報價唯一、投標報價表格的完整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和算術修正六個方面(詳附屬檔案3)。
第十五條 投標報價是否高於招標控制價
投標人投標函中填報的金額、投標報價檔案中投標總價扉頁的金額(修正前)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否則,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第十六條 報價唯一
投標報價檔案(包括投標函)中的任何單價、合價或總價,不論其大寫金額或小寫金額均只能有一個,否則,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報價表格的完整性
投標人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完整報送投標報價應有表格。若投標人遺漏對投標報價有實質性影響的表格或因投標人原因導致評標專家使用電子輔助評標軟體無法打開投標報價計價軟體工程檔案時,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對投標報價無實質性影響或對招投標雙方權益無影響的表格遺漏不應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第十八條 造價人員簽字蓋執業印章
投標報價檔案的扉頁(僅指投標總價扉頁,下同)應由編制投標報價的造價人員簽字並蓋執業印章。除此之外,造價人員無需在投標報價檔案其他任何地方簽字或蓋執業印章。投標人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檔案的,應在投標檔案中附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契約,由註冊或登記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造價人員簽字並蓋執業印章。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價評審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報價檔案的扉頁造價人員未簽字或未蓋執業印章的;
(二)投標人委託造價諮詢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檔案,但投標檔案中未附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契約的;
(三)投標報價檔案簽字蓋章的造價人員為非註冊或登記在投標人本單位的造價人員或非註冊或登記在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造價人員的。
第十九條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及其報價要求進行報價,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價評審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報價中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徵的實質性內容一致的除外)、計量單位、工程量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
(二)投標人未按相關規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證書中的規費標準計取規費的;
(三)招標檔案明確了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並要求按此金額填報而投標人填報錯誤或未填報的;
(四)投標報價中暫列金額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金額填報的;
(五)投標報價中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的;
(六)投標報價中專業工程暫估價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金額填寫的;
(七)投標報價中計日工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數量進行報價的;
(八)當招標檔案中確定招標人有專業工程單獨發包,要求投標人提供協調服務或(和)招標人自行採購供應部分材料、工程設備,要求投標人提供保管等相關服務時,投標人未填報總承包服務費的;或當招標檔案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填報總承包服務費費率,投標人未填報總承包服務費費率的;
(九)未回響招標檔案中對投標人投標報價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二十條 算術修正
報價評審組對清標中發現投標報價存在算術性錯誤的,應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
(一)當綜合單價與工程量(或計算基礎金額與費率)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綜合單價(或費率)為準修正合價及總價,除非報價評審組認為綜合單價(或費率)有明顯的小數點錯誤,此時應以合價為準,並修正綜合單價;
(二)當各單項金額相加與其合計金額不一致時,以各單項金額為準修正相應合計金額及總價。
報價評審組修正後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後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或修正後價格高於招標控制價的,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第五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詳細評審的內容(詳附屬檔案4)和順序如下:
(一)單價遺漏評審
(二)綜合單價評審
(三)不平衡報價評審
詳細評審中上一順序評審時被否決的投標不再進入後續內容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單價遺漏評審
(一)單價遺漏項目的確定
單價遺漏指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單價遺漏。
投標人對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單價未填報或填報為零的,視為單價遺漏。
(二)單價遺漏項目金額計算
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按照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價格計算,即:
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工程量×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三)單價遺漏的處理
當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後)的1~3%時(具體偏差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當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未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後)的1~3%時(具體偏差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視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承諾單價遺漏項目免費,或視為其費用已分攤在工程量清單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價格)之中。如中標,中標人應完成該項目,但該項目不得另行計價。
第二十三條 綜合單價評審
綜合單價的評審以保證清單項目必須的實體消耗和工程質量為目標,主要評審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消耗量及其單價。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附需要評審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表(詳附屬檔案6),並明確品種、規格、質量檔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設備)消耗量評審
綜合單價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消耗量明顯不合理時,報價評審組應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二)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評審
綜合單價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明顯不合理時,報價評審組應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四條 不平衡報價評審
(一) 不平衡報價項目的確定
不平衡報價項目包含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項目和措施項目。
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項目不平衡報價的確定
(1)當投標人的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低於或高於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15~25%時(具體偏差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該項目的報價視為不平衡報價。
(2)當綜合單價項目的報價與投標人採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開挖方式、運輸距離,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運距等類似項目)相關聯時,若投標人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低於或高於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20~30%時(具體偏差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中對該類綜合單價組成作出專門說明,並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相應的施工方式、方法。該類項目的報價是否視為不平衡報價按下列原則確定。
①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未作出說明或其說明明顯不合理的,視為不平衡報價;
②投標人在其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相應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組織設計評審未否決其投標的,視為不平衡報價;
③綜合單價的組成與其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不對應或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綜合單價組成不合理的,視為不平衡報價。
2.措施項目不平衡報價的確定
當投標人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除外)總價低於或高於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25~35%時(對於措施項目費用占工程總造價比例較大的工程項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適當放寬,具體偏差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措施項目報價視為不平衡報價。
(二)不平衡報價項目金額計算
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確定為不平衡報價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相應工程量)+確定為不平衡報價的措施項目總價
(三)不平衡報價的處理
當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後)的10~20%(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時,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當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未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後)的10~20%(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時,報價評審組應在評標報告中記錄,提醒招標人在簽訂契約時注意,並在施工過程中加強風險防範。
第六章 低於成本評審
第二十五條 啟動是否低於成本評審的前提條件
當投標人投標報價中的評審價(評審價=算術修正後的投標總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下同)滿足下列情形之一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進行評審(詳附屬檔案5):
(一)投標人的評審價低於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招標控制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下同)的85%。
(二)投標人的評審價低於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且低於所有投標人(指投標檔案全部內容經過詳細評審而未被否決的投標人)評審價算術平均值的95%。
當投標人的評審價低於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85%時,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中對其低報價進行說明,闡明理由和依據,並在投標檔案中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評審及詢問
報價評審組應對滿足評審條件的投標報價(包括低價說明內容)進行分析,並可根據分析情況和評審需要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報價評審組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覆、澄清、解釋均採用書面形式,並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
報價評審組只能對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並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七條 評估及判斷
報價評審組通過對投標報價(包括低價說明內容)及投標人的答覆進行分析、論證,評估,並按照下列原則判斷投標人是否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一)報價評審組經過對投標報價(包括低價說明)的分析、論證、評估,認為其投標報價不可行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二)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三)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拒絕回復,或回復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被判定為低於成本競標的投標報價,報價評審組應否決其投標。
對滿足低於成本評審條件的投標報價,報價評審組經評審認為其不低於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投標報價評審結論的套用
第二十八條 只有通過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評審,未被認定為低於成本報價競標的投標人方可能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為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否決不合格投標後,因有效投標(指經過全部評審而未被否決的投標,下同)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招標檔案對明顯缺乏競爭有量化規定的,從其規定;招標檔案明顯缺乏競爭無量化規定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且投標未被全部否決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在有效投標中按照評標價(評標價=算術修正後的投標總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折算價格)從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詳附屬檔案7.1)。
若評標價相同時,由招標人確定中標候選人順序或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當採用綜合評估法且投標未被全部否決時,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各有效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詳附屬檔案7.2)。
採用綜合評估法時,投標報價得分的計分規則如下:
(一)計分標準
以基準價為準,有效投標的評審價等於基準價的得滿分,有效投標的評審價低於基準價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標的評審價高於基準價的,每高1%扣1分,中間值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二)基準價的確定
基準價=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k1×k2 + 各有效投標的評審價的算術平均值×k3
k1:指在計算基準價時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標人在開標會上現場從0.95、0.94、0.93、0.92、0.91、0.90六個數據中隨機抽取一個數據並作為基準價計算的依據;
k2:指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在基準價中所占權重;
k3:指各有效投標的評審價的算術平均值在基準價中所占權重。
k2+k3=1,且k3不得小於0.4。k2和k3的設定不得少於3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具體設定的組數及其相應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由投標人代表在開標會上現場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十一條 採用綜合評估法時,若投標人得分相同,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審價從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若評審價再相同,由招標人確定中標候選人順序或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推行並提倡電子招投標,評標中應使用電子輔助評標軟體,提高評標的效率和準確性。
第三十三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向投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電子文檔,當招標檔案規定採用書面和電子標書兩種形式時,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以電子標書的投標報價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招標控制價”與“最高投標限價”同義。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以內”或“低(小)於××”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於××”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六條 報價評審組成員未按照招標檔案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及要求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的,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並確認後,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