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招標投標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招標投標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針對四川省招投標規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招標投標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函〔2016〕24號
  • 發布日期: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招標投標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誠信建設,確保市場主體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投標信息,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契約公告。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契約公告,應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同時也可自願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發布。按規定必須在國家指定媒介發布的,應同時在國家指定媒介發布。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發布。
第四條 省指定媒介發布招標投標信息,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使用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標準文本中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格式;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和契約公告,應當使用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標準文本和契約公告標準文本(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自行招標的,由招標人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招標人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准檔案的複印件(加蓋鮮章)等證明檔案,擬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原件)。
委託招標的,由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髮布招標投標信息。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准檔案的複印件(加蓋鮮章)等證明檔案,招標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擬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原件)。
招標代理機構不履行職責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招標代理機構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招標人知道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稱招標人。
第七條 招標人以網路形式遞交應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應採用電子簽名和簽章。
第八條 招標人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同一招標投標信息,內容應當一致。內容不一致的,責令改正,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如有錯誤、遺漏需更正的,招標人應在原發布媒介發布更正的內容、原文的內容、更正後的完整文本並註明原因。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保證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隱瞞、歪曲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將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編入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編入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中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與媒介發布的不一致的,以公開發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依法進行公開招標的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電子招標檔案)按規定載入至電子交易平台,在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規定的檔案發放期限內,潛在投標人及其他市場主體均可免費註冊、登錄、查詢和獲取(下載)電子招標檔案。
電子招標檔案不得含有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部分,潛在投標人因編制投標檔案需要查看和複製的,可直接聯繫招標人並嚴格遵守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在省指定媒介上發布,公示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
實行電子評標的,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內容作為評標報告的一部分,由評標軟體自動生成,評標委員會覆核,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電子簽名和簽章確認。
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內容應嚴格按中標候選人公示標準文本執行。
第十四條 原評標報告的任何被更改,招標人都應當重新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並註明原因。
第十五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日內在省指定媒介上公告,但契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契約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由招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確定。
契約公告的內容應嚴格按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公告標準文本執行。
第十六條 省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內容與招標人提供的文本不一致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布。
第十七條 擬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指定媒介應要求招標人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未改正、補充或調整的,省指定媒介不得發布。
(一)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未使用標準文本或對標準文本中不允許修改的部分進行修改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第十八條 省指定媒介的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公告並向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一經發布至開標之日內不得刪除、撤銷、禁止或斷開連結。
招標投標信息需要電子簽名認證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後5年。
招標人應按國家檔案局《企業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規定的期限管理好契約及為簽訂契約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契約履行檔案資料,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按國家檔案局《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規定的期限管理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取的業務檔案材料,包括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信息、開標評標抽取評標專家現場錄音錄像和電子交易系統存儲的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報告等,並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 招標人未按規定發布招標投標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糾正;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理:
(一)違法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投標信息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投標信息的;
(三)不按本辦法要求發布招標投標信息的;
(四)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後,沒有及時公告並備案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標投標項目,其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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