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文號:川辦函〔2016〕81號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25日
檔案發布
《四川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儘快確定具體負責機構和人員。要抓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強督促推動落實,確保按時研究高質量完成有關工作。要搞好信息數據收集整理,及時報送國家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積極穩妥使用信用信息,不斷將我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實效。
檔案全文
四川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一)編制“雙公示”目錄。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力的省級單位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依法結合“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推進落實,全面梳理並編制本部門(單位)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在編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目錄時,應注意與省政府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和省編辦梳理的內容相銜接,最佳化業務流程,制定公示規範,暢通公開渠道。各市(州)、縣(市、區)政府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行使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進行全面梳理,匯總形成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目錄。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推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公示制度。
(二)確定“雙公示”內容標準。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依法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相關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公開的外,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規範、完整、清晰地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被受理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事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再進行公示。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仍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相關要求重新進行公示。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上級部門對“雙公示”工作已有相關制度規定的,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從其規定執行。
公示的具體行政許可事項,應包括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文號、設定依據、項目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審批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公示的具體行政處罰事項,應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法依據、案件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罰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處罰結果和救濟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內容參照《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數據標準》執行。
(三)統一規範公示視窗和公示方式。省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原則上要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單位)入口網站進行公示,並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省級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由省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原則上要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作出行政決定部門的入口網站及本級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並由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省政府入口網站。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上級部門對“雙公示”工作已有相關制度規定的,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從其規定執行。
尚未建立相關信息系統或網站的省級部門(單位)和市(州)、縣(市、區),可通過數據拷貝或建立數據接口等方式,與省級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保持數據更新。省政府入口網站將在專欄上及時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全省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成後,將與省級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進行數據交換,並同時進行信息公示。省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同步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綜合性政務入口網站。
(四)建立“雙公示”工作機制。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要抓緊開展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雙公示”工作方案,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管理、共享。建立權責清晰的分級負責機制,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部門或地方可直接在本部門或本地入口網站公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歸集本行政區域的相關信息並開展集中公示。要建立靈活高效的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變動情況等,及時調整公示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五)完善“雙公示”技術支撐。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要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設計和落實“雙公示”工作的現實需要,加快推進本單位網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與省級平台和網站實現互聯互通,確保各類信用信息數據準確、高效、便捷地實現交換共享與公開公示。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雙公示”相關要求最佳化完善公示平台,依託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進行數據錄入與收集,實現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標準化水平。
(一)落實責任主體。省發展改革委為全省“雙公示”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全省“雙公示”工作的組織協調。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省級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應安排具體機構、負責人牽頭推進本部門、本系統的“雙公示”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安排具體部門和相關負責人牽頭推進“雙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落實“雙公示”工作。
(二)加強統籌協調。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協同推進“雙公示”工作。一是省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要加強與省發展改革委的工作銜接,制定實施辦法,明確時間進度,保證“雙公示”工作按時順利實施。二是省發展改革委要統籌協調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儘快完善信息報送機制,及時推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
(三)強化評估考核。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要將“雙公示”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專門力量、給予資金保障,確保工作紮實推進落實。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將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準確性列為重要考核指標和考核依據,採取多方式開展考核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對“雙公示”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第一階段:2016年6月10日前,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本部門“雙公示”工作牽頭處室、負責人和聯繫人員名單、相關業務處室(內設機構)具體負責人員名單眼饋至省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政府將“雙公示”工作牽頭部門、負責人和聯繫人員名單及本地區“雙公示”實施方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第二階段:2016年6月30日前,省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含中央直屬部門、中央駐川單位)完成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編制工作,並在本單位入口網站、省政府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示。
(三)第三階段:2016年7月30日前,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全面施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
(四)第四階段:2016年8月30日前,省、市、縣三級政府部門全面、持續地向社會公示本部門形成的有效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