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實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簡稱“雙公示”工作),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6〕81號)要求和“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分級共建、多方公示,以點帶面、以用促建”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重點及實施內容
(一)編制“雙公示”目錄。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市級部門(單位)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央、省駐市單位)要在前期已公布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基礎上,全面梳理並編制本部門(單位)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使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進行全面梳理,匯總形成本地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目錄。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推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公示制度。
(二)確定“雙公示”內容標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公開的外,市、區縣兩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央、省駐市單位)均應依法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規範、完整、清晰地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被受理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事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再進行公示。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仍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相關要求重新進行公示。中央、省直屬部門和中、省駐市單位上級部門對“雙公示”工作已有相關制度規定的,中央、省直屬部門和中、省駐市單位從其規定執行。
公示的具體行政許可事項,應包括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文號、設定依據、項目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審批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公示的具體行政處罰事項,應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法依據、案件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罰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處罰結果和救濟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內容參照《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數據標準(暫行)》(詳見附屬檔案)執行。
(三)統一規範公示視窗和公示方式。市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央、省駐市單位)原則上要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單位)入口網站進行公示,並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市級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由市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各區縣政府工作部門原則上要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作出行政決定部門的入口網站及本級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中央、省直屬部門和中央、省駐市單位上級部門對“雙公示”工作已有相關制度規定的,中央、省直屬部門和中央、省駐市單位從其規定執行。
尚未建立相關信息系統或網站的,可通過數據拷貝或建立數據接口等方式,與市級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保持數據更新。市政府入口網站將在專欄上及時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全市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成後,將與市級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進行數據交換,同時進行信息公示,並推送至“信用四川”網站。
(四)建立“雙公示”工作機制。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要抓緊開展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雙公示”工作方案,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管理、共享。建立權責清晰的分級負責機制,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部門或區縣可直接在本部門或區縣入口網站公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歸集本行政區域的相關信息並開展集中公示。要建立靈活高效的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變動情況等,及時調整公示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五)完善“雙公示”技術支撐。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要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設計和落實“雙公示”工作的現實需要,加快推進本單位網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與省級、市級平台和網站實現互聯互通,確保各類信用信息數據準確、高效、便捷地實現交換共享與公開公示。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雙公示”工作相關要求最佳化完善公示平台,依託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進行數據錄入與收集,實現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標準化水平。
二、保障措施
(一)落實責任主體。市發改委為全市“雙公示”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全市“雙公示”工作的組織協調。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市級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應安排具體機構、負責人牽頭推進本部門、本系統的“雙公示”工作。各區縣政府應安排具體部門和相關負責人牽頭推進“雙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落實“雙公示”工作。
(二)加強統籌協調。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協同推進“雙公示”工作。市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要加強與市發改委的工作銜接,制定實施辦法,明確時間進度,保證“雙公示”工作按時順利實施。市發改委要統籌協調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儘快完善信息報送機制,及時推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
(三)強化評估考核。各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要將“雙公示”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專門力量,給予資金保障,確保工作紮實推進落實。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將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準確性列為重要考核指標和考核依據,採取多種方式開展考核工作。市發改委要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對“雙公示”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實施步驟
(一)第一階段:2016年9月18日前,市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將“雙公示”工作牽頭部門、負責人和聯繫人員名單報送市發改委。各區縣政府將“雙公示”工作牽頭部門、負責人和聯繫人員名單及本地區“雙公示”工作實施方案報送市發改委。
(二)第二階段:2016年9月23日前,市級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的部門(單位)(含中央、省直屬部門,中、省駐市單位)完成本部門(單位)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編制工作,並在本部門(單位)入口網站、市政府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示。
(三)第三階段:2016年9月25日前,各區縣政府部門全面向社會公示本部門形成的有效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