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

區審計局擬訂的《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第三十五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
  • 法規分類:區縣分類
  • 頒布時間:2010-4-21
  • 實施時間:2010-04-21
基本信息,本辦法內容,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4-21
實施日期:2010-4-2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13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余政發[2010]3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余政發〔2010〕30號
關於印發《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審計局擬訂的《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第三十五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跟蹤審計行為, 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以及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國家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對政府投資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各個階段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查、監督。通過及時有效地監督投資和建設的管理環節,從而規範建設工程管理,促進建設資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提高建設資金投資效益,強化廉政建設,遏制舞弊行為。
第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對關係國計民生、社會關注、政府關心的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每年年初,由區審計部門提出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對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年度計畫。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包括列入跟蹤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代建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招標代理、諮詢服務等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單位。
第六條 審計機關可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周期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採取多 種跟蹤審計方式,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實施審計工作,也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工作。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應當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審計機關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跟蹤審計的項目以招投標、抽籤或直接委派任務等方式確定具體實施的中介機構。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跟蹤審計的項目,過程跟蹤審計與竣工決(結)算審計的中介機構應當交叉實施。
第八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審計。審查項目是否按國家法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主要檢查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概算批覆等手續是否完備。審查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完整性與科學性,主要檢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書、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徵用審批手續、開工報告等檔案是否齊全,並評估有關經濟性內容。
第九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審查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檔案的規範性與經濟性,主要檢查項目估算、概算、預算與中標價的合理性。重點檢查項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設計實施,是否執行限額設計政策,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問題,以及概算的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情況審計。審查國家土地政策和拆遷補償政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範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以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的問題。
第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及契約審計。審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和諮詢服務等方面的招標檔案(包含工程量清單)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主要檢查招投標程式以及相應的管理工作是否規範,檢查契約簽訂與招標檔案、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有關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契約條款。審查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否存在與中標契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採購及管理情況審計。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採購,採購程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審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審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是否按照制度和契約等履行相應職責,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項目建設進度、投資控制等管理是否有效等。
第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情況審計。審查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的真實與合法情況。主要檢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畫及時到位;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等問題;建設資金是否和經營性資金嚴格區別核算;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進行財務核算;應繳稅金是否準確計提和及時繳納;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審查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效益性。主要檢查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計量與驗收是否及時、真實、完整和合規;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有無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
第十六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餘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評價。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工程實際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情況,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可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和要求,科學選擇確定實施跟蹤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相應採取全過程跟蹤、重點環節跟蹤等多種跟蹤審計方式。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跟蹤審計計畫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並按要求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跟蹤審計在實施前,審計組應根據審前調查情況制訂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根據項目特點突出審計重點,並報審計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記載審計日記或審計實施小結。審計日記一般由跟蹤審計具體負責人按實際跟蹤時間按天記載,部分同類事項也可以多天記載一次。審計實施小結應根據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分階段匯總和編制。跟蹤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檢查審計人員的審計日記或審計實施小結,保證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各項內容得到有效執行。
在跟蹤過程中,審計人員應根據要求收集相應的審計證據,收集的審計證據 應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以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的跟蹤審計項目,均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規範操作。
受委託的中介機構應保持公正性、獨立性,遵守職業道德,全面及時地掌握政府投資項目的動態情況,重點掌握重大工程變更、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隱蔽工程、資金籌集與使用等情況,參加建設工程例會,檢查並收集工程竣工決算資料。
受委託的中介機構應定期參加審計機關召開的跟蹤審計會議,並每月向審計機關提交跟蹤審計書面匯報材料。對重大問題、情況或其他認為有必要的事宜,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審計機關匯報。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針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審計報告、跟蹤審計建議函、跟蹤審計情況通報等形式及時提出審計建議,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整改;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結束,應當依據法定程式出具審計報告。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可根據需要出具年度跟蹤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函、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採納、整改及落實情況。區監察、財政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督促整改落實工作。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結果應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並可依據有關規定向 社 會公告。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等重大問題,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審計信息、審計專報等形式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反饋。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分清審計監督職能與建設單位管理職能的界限,行使法定監督職能,在審計職權範圍內給予指導、建議、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他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八條 跟蹤審計經費按下列規定處理:區級財政資金直接投資為主的項目,其跟蹤審計經費在部門預算中列支;非區級財政資金直接投資的項目,其跟蹤審計經費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中有關條款的規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直接列入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參與審頻?中介機構或外聘人員的管理,保證審計質量。對組織跟蹤審計的中介機構的執業紀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並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中介機構進行考核和相應的獎懲。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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