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發布的《錦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監督暫行辦法》(錦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9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細則
- 代市長:劉鳳海
- 施行時間:2011年12月1日
- 會議通過時間:2011年5月13日
政府令,實施細則,
政府令
第5號
《錦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細則》已經2011年5月1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鳳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各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各級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計管轄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共同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制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建設和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有關材料及時報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畫,報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六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外部人員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或者直接參加項目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制定有關聘請外部人員參加項目審計的制度,加強對所聘外部人員的工作督導和業務覆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及契約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最終結算的依據。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有義務接受審計並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所需的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阻礙。被審計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組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應當隨時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浪費。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逐步實現所有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按照規定程式全面、如實地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的溝通合作,通過案件線索移送、協查、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的作用。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終結後,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及時進行審計檔案的整理歸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應一併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四條 對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到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立項及可行性報告批准情況、項目資金籌措到位情況、項目招投標情況等相關內容進行審計調查,可以到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調查情況制定項目審計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審計目標和工作重點,經審計機關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六)工程造價情況;
(七)環境保護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投入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未由審計機關實施跟蹤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前,應當先進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可以利用先行的審計結果。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經審計計畫下達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項目中的較大項目,應當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九條 列入跟蹤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完成前,在支付工程價款時不得超過監理核定總結算價款的80%。
第二十條 跟蹤審計的審計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跨年項目的跟蹤審計實施方案,應當根據項目進度計畫按年編制。
第二十一條 跟蹤審計應當採用定期審計與定點審計結合的形式進行,對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決算及驗收移交三個階段的重點內容進行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招投標、契約簽訂、隱蔽工程驗收、現場變更籤證等重點環節進行跟蹤審計。
第二十二條 跟蹤審計實施工作全部結束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跟蹤審計報告。跟蹤審計報告應當反映:
(一)審計發現但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及整改結果;
(二)審計發現尚未整改的問題及原因;
(三)最後階段審計發現的尚未處理、處罰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遇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後,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下列違法違規問題,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不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處罰;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依法並按照程式向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機關移送: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銷毀或隱匿會計資料(相關重要數據資料)、拒絕、阻礙審計的;
(二)違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的;
(六)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辦理審計移送(移交)事項時,應當按照規定移送(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查出的因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政府,並責成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契約約定及時追究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