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評審)操作辦法》是一部操作方法,地點位於瀏陽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評審)操作辦法
- 性質:操作方法
- 部門: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 地點:瀏陽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項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諮詢、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使用下列資金(或資產)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
(六)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造價審計(評審)管理,是指對建設項目從批准立項、契約簽訂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所需的全部費用的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國有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以下簡稱投資評審中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的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預(概)算評審,負責對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招投標上限值的審核確定;
(二)依據審計專業中心的工程費用結算審計報告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
(三)對全市土地整理和土地開發項目進行現場跟蹤和工程費用結算評審;
(四)向上級財政部門編報投資評審報表和執行上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專項評審任務。
第七條 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中心(以下簡稱審計專業中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土地整理和土地開發項目除外)費用的預算執行和結算審計;
(二)參與全市重點項目的現場跟蹤審計;
(三)完成市政府安排的與工程結算相關的專項審計任務。
第八條 監察、發改、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工程造價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設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程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它費的預算(上限價)均必須經投資評審中心評審。
第十條 發包單位不得規避招標或將工程肢解發包。凡使用政府性資金(資產)或公益性資金建設的項目,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裝飾、裝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理、中介諮詢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
(五)項目總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第十一條 嚴禁項目建設邊報建、邊設計、邊施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建設局和市投資評審中心應參加發包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及裝修標準確定。經批准的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是建設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發包單位在簽訂發包契約時,必須載明以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工程款和國有資產移交的最終依據的專用條款。
第十三條 項目發包單位應嚴格遵守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確保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不得超過契約價的70%,保留的待結價款必須在審計專業中心結算審計報告出具後才能結清。
第二章 招標工程上限價和非招標工程預算的編制和評審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
第十五條 經發包單位或委託單位編制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報送市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市建設局造價站備案。經評審和備案後的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其上限價作為投標的最高限額,總價和單價均不得突破。
第十六條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建築安裝工程,發包單位或委託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設計檔案、招標檔案等有關資料,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計量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國家、省、長沙市規定的計價規則和稅費標準,結合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實際情況確定投標報價,不得以低於個別成本報價投標。中標單位的中標價即為工程契約價,簽訂契約時不得改變。
第十八條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招標的工程,投標單位的人工、材料、機械用量消耗指標不託超過編制清單上限價所執行的工程消耗量標準或行業定額的規定用量。
第十九條 編制、評審招標工程上限價及非招標工程預算時,主材價格按市建設局造價檔案發布的預算價格取定,造價檔案沒有發布的主材價格須經建設、施工、監理共同調查或簽證確定。
第二十條 建築、安裝、市政和園林招標工程的上限價應當按湖南省消耗量標準及其配套檔案編制,主要材料價格按市建設局造價檔案發布的預算價格取定,造價檔案上沒有發布的主要材料價格按經建設方調查的實際市場價格(考慮採集、運輸、裝卸、損耗費用)取定。人工工資按省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工資單價取定,管理費和利潤優惠30%。其他招標工程上限價應根據相應的行業定額及其配套檔案編制,並執行附表規定的優惠率。
第二十一條 建築、安裝、市政和園林非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格應當由造價諮詢機構按湖南省消耗量標準及其配套檔案編制,主要材料價格按契約簽訂時的實際市場價格取定,主要裝飾和安裝材料必須明確品牌、質地或暫定材料價格。人工工資按省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工資單價取定,管理費和利潤優惠不得少於30%。編制後報送市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市建設局備案。其他非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應根據相應的行業定額及其配套檔案編制,並執行附表規定的仇惠率。
第三章 契約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二十二條 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款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招標檔案、招標答疑、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採用湖南省《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示範文本》訂立書面契約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款依據經市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和市建設局備案的評審報告,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契約中約定。契約價款在契約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三條 嶷包單位必須在施工契約(含補充協定)送市建設局備案審查後的1 0個工作日內,將經備案的施工契約(含補充協定)送審計專業中心。審計專業中心審計以加蓋了市建設局“施工契約備案專用章”的契約(含補充協定)為結算審核依據,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在契約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契約包乾範圍及契約價款,契約價款包括總價和清單單價;
(二)預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時的工程價款調整方法;
(五)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辦法、數額及時限;
(六)工程質量優良獎勵、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支付方式及時限;
(七)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和延後的獎懲辦法;
(九)與履行契約、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及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造價計價事項。
第二十五條 雙方在簽訂施工契約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契約工期在4個月內且工程契約價在50萬元以內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契約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計算方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的綜合單價一般不作調整,裝修裝飾和安裝材料品牌、標準、檔次的變更只調整材料價差;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六條 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後的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單位,發包單位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契約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現場跟蹤審計
第二十七條 單項工程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市重點工程項目,其發包單位必須向審計專業中心書面申報,由審計專業中心委派審計人員進行現場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審計專業中心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跟蹤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概算編制及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實施情況;
(四)設備、材料和其他物資採購情況;
(五)建設項目竣工交付情況。
第二十九條 現場跟蹤審計人員應參加與項目造價有關的會議,參與現場計量簽證、變更籤證、主材價格確認、竣工結算等工作。在工程項目結算審計時,以跟蹤審計人員參與的簽證為依據。
第三十條 工程發包方應當積極配合審計專業中心及現場跟蹤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若有重大變更或遇隱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運等影響工程造價較大的事項,均應事先通知。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專業中心應當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列出的有關指標,結合工程竣工後的實際情況,對該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作出綜合性的基本評價。
第五章 工程變更程式及工程變更計價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均應當加強工程造價控制,確保工程質量,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不得偷工減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若必須進行工程變更,則必須以“先報批,後實施”為原則,先由承包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發包單位、審計專業中心共同審定變更方案,按程式和許可權報批後,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檔案,方可實施。其中:工程單項或者累計變更金額估算價在1 0萬元以內的,報發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單項或者累計變更金額估算價在1 0萬元至30萬元的,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審批;單項或者累計變更金額估算價在30萬元至50萬元的,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三十四條 任何一項未經規定程式,未在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的工程變更均不能計量。
第三十五條 工程變更確認後的14天內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單位向發包單位提出,經審計專業中心審核、發包單位確認後調整契約價款。如承包單位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單位和審計專業中心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契約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振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單位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項目契約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契約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契約已有的價格變更契約價款;
(二)契約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契約價款;
(三)契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契約約定的變更項目價款結算辦法結算;
(四)契約中沒有約定的變更項目價款結算辦法的,由承包單位根據市場情況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承、發包單位雙方確認,由審計專業中心審計確定。
第三十七條 工程計量、簽證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一)工程計量、簽證的相關規定
1.承包單位應當在每一分部或分項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內或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單位接到報告後的14天內應組織核實已完工程量並簽證,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單位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單位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單位組織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單位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單位,致使承包單位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完成契約以外零星項目,承包單位應在接受發包單位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單位提出施工簽證;發包單位簽證後施工。如發包單位未簽證,承包單位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單位自負。
3.對承包單位擅自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或因承包單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單位不予計量。
4.工程量的計量及簽證必須由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發包單位、審計專業中心(限跟蹤評審項目)同時會簽,計量與經濟簽證單中監理單位簽證必須有總監的簽字,且參與的各方必須加蓋公章,才能作為結算依據。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現場簽證的監督檢查。參與各方的現場代表應當如實簽署工程經濟技術簽證單,不得弄虛作假。現場覆核時,若發現工程經濟技術簽證不屬實的,以審計專業中心的現場覆核為準,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5.現場簽證前,承包單位應提前做好資料準備工作,在24小時內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填報工程量簽證單報各方代表,各方代表接到工程量簽證單在48小時內予以簽證蓋章。工程量簽證單上無法用文字表達清楚的可採用簡圖表示,包括具體樁號、位置、標高等,並繪製有關圖紙與計算資料。
6.工程量簽證單統一為一式6份(原件),發包單位、審計專業中心、監理公司各1份,承包單位3份,並及時交各方單位保存。
7.搶險應急工程的現場計墨簽證,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設計圖或交底紀要,或專題會議紀要;
(2)書面洽商資料;
(3)施工前、後的圖片資料(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發包單位同時拍照);
(4)承包單位測量資料,監理和發包單位覆核資料;
(5)參與簽證各方的現場會簽資料;
(6)承包單位施工日誌記錄,監理日誌記錄,發包單位日誌記錄。
8.確定跟蹤管理的項目,審計專業中心參與項目的契約簽訂、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及各種有關工程造價的相關會議。凡與工程造價及結算相關的會議紀要和工程洽商等,審計專業中心必須參與會簽,否則不得作為結算的依據。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
1.根據確定的工程量計量結果,承包單位按契約約定向發包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單位應在接到申請的14天內,按不高於工程價款的70%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單位應扣回的預付款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必須填寫標準表格並附有工程中期計量證書,經監理及發包單位審核後,方可憑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票據轉帳撥付。預付工程款超過結算款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發包單位及監理單位相應責任。
第六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三十八條 工程完工後,承包單位、發包單位雙方應按照契約約定的契約價款及契約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按本操作辦法程式進行竣工總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承包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的45日內或者契約約定期限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並向發包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並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經發包單位催促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單位有權報送已有的資料至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審計,責任由承包單位自負。
2.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單位編制交發包單位後,由發包單位委託經市政府採購中心招標確認的中介機構,或經審計專業中心書面確認具有結算初審能力的單位內審機構進行初審後,方可送審。
3.發包單位應與造價諮詢中介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送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審查備案,否則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不予接收初審結算資料。委託協定應具備並遵循如下內容:
(1)中介機構收取諮詢費的標準不得超過同政府採購中心簽訂的定點協定標準。
(2)承包單位應確保工程結算的編制質量,若初審核減率超過15%時,超過15%部分的諮詢費由承包單位承擔。
(3)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出具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之前,諮詢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應支付費用的50%;否則,發包單位及財政部門不得支付相關款項。
(4)中介機構應確保工程結算的初審質量,若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終審核減率>3%時,每增加0.1%,中介機構的諮詢費在契約約定的基礎上增加優惠1%;(終審核減率的計算公式為:中介初審金額減去終審審定金額的餘額再除以中介初審金額的百分比,四捨五入,取兩位小數)。
4.初審審定後,中介機構出具初審定案表和初審報告,並由發包單位將初審資料、初審委託協定和乙方結算資料(資料均要原件)一起送達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
5.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最終支付工程款項的依據。
(三)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有關規定的期限(契約有約定的從共約定)進行審計。發包單位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不低於5%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期滿後清算(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修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四)工程索賠價款結算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未能按契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契約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契約約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 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經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雙方簽字後出具審計報告。若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但無正當理由又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審或拒不對審的,審計專業中心可以直接出具審計報告。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發包單位未按本操作辦法執行,經市紀檢監察、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建設局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及當事入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紀檢監察、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建設局應當加強對現場計量簽證、主材價格簽證的監督管理,抽查覆核現場計量簽證、主材價格簽證情況,發現弄虛作很的,責令按實修正相關簽證材料,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審計專業中心(投資評審中心)應自覺接受市紀檢監察、建設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定期將審計成果檔案送市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市建設局應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造價諮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中介機構編制的預算(標底)誤差不得超過士5%,初審的結算誤差不得超過3%;若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含3次)誤差超上限的,取消其從事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編審資格,並由市建設局上報不良記錄。
第八章 竣工財務決算評審
第四十四條 審計專業中心出具工程項目審計成果檔案後,各國有投資發包單位要及時到投資評審中心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申請。
第四十五條 投資評審中心根據發改局的立項檔案、審計專業中心的評審成果檔案、投資評審中心預(概)算清單對建設項目的總投資進行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
第四十六條 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報告,作為政府確定投資回報,財政安排資金撥付和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單位雙方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八條 送審的所有工程造價成果檔案都必須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編審的造價成果檔案必須使用省造價站評審通過的軟體,並提供工程量計算式及電子文檔。
第四十九條 發包單位必須做好招標前期工作,裝飾材料、安裝材料必須確定品牌、規格,必要時應確定樣品,並做好特殊材料價格調查。發包單位必須向終審職能機構提供審計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終審職能機構提出的核實和取證要求,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衝突的按本辦法執行。公布之日前已發出招標檔案和已簽訂工程施工契約的工程仍按原招標檔案、簽訂的契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