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市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無為市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是無為市於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政策檔案。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無為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或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建設項目。
(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和業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建設周期長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採用由審計機關直接審計、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等方式組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和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負責。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市發改、財政、住建、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配合審計機關依法做好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七條 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和跟蹤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市審計機關按計畫開展審計工作。
第八條 市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工作計畫時,應圍繞政府工作中心,突出投資審計工作重點,按照上級審計機關提出的“三個轉變”工作要求,對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項目,選擇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對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較長、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選擇開展跟蹤審計。
第九條 市審計機關編制市級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時,要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每年11月底前,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管理單位,要向市審計機關申報下年度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畫。市審計機關根據申報以及摸排情況,提出審計計畫方案,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市委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實行統一管理,滾動實施。
對於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的,審計機關要按規定程式及時調整;當年無法完成的,按規定程式審批後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一年度審計計畫繼續實施;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符合審計條件的,作為追加項目,按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任務進行管理。
對於跟蹤審計項目,已列入上年度計畫、建設期及跟蹤審計期跨年度的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當年跟蹤審計項目計畫。
第三章 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市審計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市本級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機關應當組成審計組。審計組的組成應符合《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審計組要及時與被審計單位對接溝通,對審計項目進行調查了解。調查了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設項目審批立項、投資規模及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供應等單位的招投標和契約簽訂情況;
(三)項目進度、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
(四)工程質量和資金管理等主要內控制度;
(五)實施階段內部跟蹤審計情況及出具的審計結果文書;
(六)項目行業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
(七)其他需要調查了解的情況。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需提供的竣工決算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前期資料: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建設用地征遷、規劃許可證、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料等。
(二)工程管理資料:施工招投標檔案及契約、工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質量驗收評定、工程價款結算資料;設計、勘察、監理招投標及契約,設計成果檔案,監理成果檔案等。
(三)工程財務資料: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工程財務決算報表、財務帳冊(含電子檔)、會計憑證等。
(四)設備材料資料:招投標資料及契約、入庫及領用清單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竣工決算資料中如具備電子資料的,在提供紙質材料的同時還應附上電子資料。上述紙質資料應當整理成冊並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交接手續,審計組應對送審資料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及時書面告知要求補充的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組按照《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要求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投資及造價控制、招投標和契約管理、財務管理、質量及進度控制、投資績效等方面的內容,重點把握投資決策程式是否合規、項目管理是否有效、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投資績效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等。
第十六條 竣工決算審計的時間範圍為建設項目從立項起至審計之日止的全部投資活動,審計實施過程中要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工程管理方面
1.審查內控制度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工程組織管理、質量管理、資金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簽證、設計變更、隱蔽工程驗收等現場控制制度。
2.審查程式履行情況。主要包括項目立項及概算審批核准情況,施工圖審查及備案情況,用地、規劃、施工許可證等各項審批辦理情況。
3.審查建設管理情況。主要包括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四制”執行情況。
需招標採購的施工、材料、設備、服務等是否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
4.審查投資控制情況。主要包括項目概算執行、設計變更及簽證、進度款支付、材料設備的定價核准程式等方面的情況。
5.審查目標實現情況。主要包括審查建設規模、建設質量、建設工期、投資控制等目標是否有效實現;是否存在擅自增減建設內容,擅自改變功能設計要求,擅自改變質量標準等問題。
6.審查建設用地情況。主要審查用地是否經過審批,是否按規定實行了公示等程式,有無未批先征、未征先用、批少征多的現象,有無超標準補償、無依據補償等問題。
(二)財務管理方面
1.審查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是否單獨設賬核算。
2.審查竣工決算說明書、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相關報表的真實和合法情況。
3.建設資金到位情況是否與資金籌集計畫一致,有無資金閒置或不到位、項目資本金違規抽回等現象。
4.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
5.待攤投資費用支出標準是否合規、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各種規費是否按規定及時繳納,減免、緩繳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6.資金支付是否按契約條款執行,是否及時開具發票。
7.建設期間利息收入、基建收入和固定資產的核算是否真實合規。
8.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是否合規。
(三)造價管理方面
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成果。
第四章 跟蹤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採用跟蹤方式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竣工決算階段實施的全過程審計監督活動。
第十八條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機關應當組成審計組。審計組的組成應符合《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審計組按照《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要求編制《跟蹤審計實施方案》。《跟蹤審計實施方案》應包括方案編制的依據,被審計項目的名稱、基本情況,審計範圍、內容、方法、重點、目標、實施步驟,審計組成員名單及其具體分工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基建程式辦理情況,項目招投標情況,契約簽訂及執行情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征地拆遷管理情況,內部管理程式和制度設定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實施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管理情況,概算執行與變更控制情況,契約履行情況,監理人員、項目經理以及勘察、設計、招標諮詢等服務單位人員到位和履行職責情況,設備、材料的採購及項目環境保護情況,內控制度執行效果與完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工程造價管理與結算情況,待攤投資、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尾工工程的真實性、合法性,項目資產交付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一般採取階段審計和重點審計兩種形式。階段審計是指將項目建設全過程劃分為若干時間段進行的跟蹤審計。重點審計是指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若干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重要活動進行的跟蹤審計。階段審計和重點審計一般有機結合。
第二十四條 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組應針對發現的問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對於發現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質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編制審計取證單,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簽字確認,審計人員要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長要對審計工作底稿覆核。審計組撰寫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組長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覆核,審計機關負責人審批後,向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在十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審計組討論反饋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結果提請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竣工決算審計的質量控制,要嚴格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審計風險。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和跟蹤審計時,審計證據的取得和審計報告的編制要關注以下內容:
(一)審計過程中發現參建單位和相關部門存在問題的,應當分別進行取證。
(二)審計報告必須送達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項目審計結束後,應當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符合《國家審計準則》和《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工作起止時間。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審批立項和基本概況;項目建設、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情況;項目實施完成以及項目財務收支情況。
(三)審計評價:包括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制度的執行情況;項目計畫管理、項目投資控制及項目內控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情況;對項目工程管理與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總體評價等。
(四)審計查明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包括審計發現建設項目參建各方在項目招標、勘察設計、建設管理、工程質量、投資控制、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和提出審計處理處罰等相關意見。
(五)審計建議:結合項目存在的問題和管理現狀,在規範管理、完善內控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按要求主送被審計單位,並按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一條 跟蹤審計項目在跟蹤過程中,應當以審計情況通報、專項報告等方式反映審計情況,根據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對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可以下達審計決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的,中介機構應當向審計機關出具跟蹤審計報告,並對報告的結果負責,由審計機關履行內部覆核審理程式後,對外出具報告。
第三十三條審計人員要積極撰寫審計信息、要情、審計方法等,提升審計成效,擴大審計影響力,促進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的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對審計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對不屬於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應當依法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辦理審計移送事項時,應當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 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竣工決算審計和跟蹤審計檔案管理按照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安徽省審計廳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要求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相關檔案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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