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地方性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管理全市審計項目計畫,審核縣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審定縣(市、區)審計機關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監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和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推動建立分類科學、權責一致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機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市審計局應當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市縣(市、區)兩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和後勤保障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綜合計畫科。協調落實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統籌,負責擬訂全市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和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審核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情況。組織開展涉及全局或行業性的重點資金和重大項目審計。組織審計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全市審計統計工作。
(三)法規審理科。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草案和審計指南。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審定縣(市、區)審計機關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理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依法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和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法規諮詢,組織實施全市審計機關的普法工作,組織向社會普及審計法律法規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刊物征訂和組織發行。
(四)整改監督科。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牽頭起草各類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
(六)財稅金融審計科。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各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及其他財政收支和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承擔有關專項境外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全市政府債務、隱性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
(七)行政事業審計科。組織審計市直財政預算撥款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直行政和市政府管理以及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市直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縣(市、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體專項資金。
(八)農業農村和資源環境審計科。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以及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屬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審計市對口支援重大項目和資金。
(十)企業審計科。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科。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十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直屬行政單位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擔協管縣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有關事項。承擔協管全市審計機關有關機構編制事項。承擔全市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統一招錄(聘)有關工作。承擔全市審計機關審計職業化建設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指導全市審計機關黨建工作。
直屬單位
直屬分局,正科級
負責組織審計空港經濟區、揭陽產業園、大南海工業區、普僑區、大南山僑區本地及所屬各部門和鎮(街)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以及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組織審計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管委會工作機構管理和管委會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的基金、資金。按規定對上述功能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