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新修訂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5次審議、常委會黨組6次專題研究後,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部地方性法規審議次數之多,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1988年,安徽省在全國率先制定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並於1998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規定實施以來,對推進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規定對重大事項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重大事項的範圍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有些問題難以把握,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修訂後的規定從原來的9條增加到現在的21條,對重大事項的分類界定,報告程式,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監督實施等作出了規定。重大事項的分類界定是此次修訂的重點內容,也是審議過程中討論的焦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修改情況的說明,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規定全文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堅持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支持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有序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調整方案;
(三)省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
(四)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總體規劃、新型城鎮化規劃實施的重大措施;
(五)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
(七)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舉措;
(八)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
(九)實施基本國策和發展戰略的重大措施;
(十)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十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確定等;
(十四)與國外建立省級友好關係;
(十五)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六)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七)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八)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不適當的執行司法解釋的規範性檔案;
(十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省人民代表大會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十一)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前條第三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需要立即實施的,應當就該事項單獨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在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新增安排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政府採購項目支出的;
(二)在預算執行中,省人民政府認為必須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支出,或者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
在預算執行中,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健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協調機制,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溝通協商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題。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工作部署、省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國家機關的建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經主任會議通過,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出。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認為需要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五)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
第十條 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決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相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四)有關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進行。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重大事項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就有關事項組織調查研究。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民、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或者通過媒體徵求社會意見。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論證會,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機構等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補充論證。
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群體代表、專家學者、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大常委會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分階段報告。
第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執行決議、決定情況實施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執行決議、決定情況,應當進行跟蹤督辦。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
(一)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不報告的;
(二)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事項而自行作出決定的;
(三)對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的;
(四)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的。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情形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銷。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機關或者責任人員,按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向省人大代表通報,通過《安徽日報》、安徽廣播電視台,安徽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發布,並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下列處理:
(一)對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
(五)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於交辦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情況。

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堅持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支持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有序開展工作。”
(三)將第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
第七項修改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舉措”;
第八項修改為:“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五項:“(十五)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健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協調機制,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溝通協商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題。”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工作部署、省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國家機關的建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經主任會議通過,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出。”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民、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或者通過媒體徵求社會意見。”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論證會,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機構等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補充論證。
“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群體代表、專家學者、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意見。”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執行決議、決定情況實施監督。”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0日,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以及修訂草案修改初稿在安徽人大網兩次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赴無為縣、宿松縣進行了立法調研;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徵求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8月5日和9月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月8日和9月12日,法制委員會兩次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9月16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預算部分調整方案
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了預算部分調整方案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該款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九項,分別對因政府的政策調整增加的省本級財政支出、省本級政府性債務以及省本級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資金調減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後的《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省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即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九項所規範的問題,《預算法》已經明確規定應當納入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第三項中的預算部分調整方案應當包括這些內容,這幾項可以不再單獨列出。但鑒於第六項和第七項規範事項數額比較大,如果實踐中需要立即實施,這些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單項報告。因此,建議對該條相關款項作出如下修改:
1.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以及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單獨列為一項,作為該條第四項(修改稿第三條第四項)。
2.將第六項、第七項修改後作為修改稿第四條,表述為:“第三條第四項中預算的部分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需要立即實施的,應當就該事項作單項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因政府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省本級財政性資金支出一億元以上的;
“(二)省本級舉借政府性債務單筆數額十億元以上的。”
3.將第九項刪去。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表述不夠簡潔、明白,建議進一步研究修改。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款刪去,在該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中增加“預算執行中”的限定,並對相關內容作出文字修改(修改稿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二、關於省本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
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省本級財政安排的政府性投資一億元以上,或者追加投資後累計達到一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以及省本級財政安排的政府性投資不足一億元,但涉及利害關係人數量較多,或者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公共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設定一億元的數額標準,雖然比較明確,易於操作,但是鑒於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變化,這個數額一成不變,則不盡合理,建議將具體數額改為以比例表示,提高法規的穩定性;實踐中有些建設項目的追加投資數額較大,建議對追加投資超過批覆投資一定比例的情況予以規範;第五項規定不易把握和操作,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為,數額以比例形式設定為變數,更能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利於保持法規的穩定性。
根據省政府2013年10月和2014年7月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所作的《關於2012年省級政府性投資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關於2013年省級政府投資安排使用和2014年預算安排情況的報告》,2012年、2013年、2014年省級投資分別為118.21億元、115.88億元、132.3億元。一億元的數額占年度省本級政府投資額的近百分之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資占本年度省本級政府總投資百分之一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批覆投資占當年省本級政府總投資百分之一以上,追加投資超過批覆投資百分之二十的建設項目;”(修改稿第三條第五項)
2.將第五項修改為:“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資不足本年度省本級政府總投資百分之一,但涉及利害關係人數量較多,或者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公共安全有較大影響,社會普遍關注的建設項目;”(修改稿第三條第六項)
三、關於省級政府採購
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政府採購資金中省本級財政資金數額兩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對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的政府採購,應作例外規定;同時,將政府採購資金報批起點規定為兩千萬元,數額太低。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認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可以啟用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進行採購,這是政府的法定職權,不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的批准。鑒於多數大額的政府採購,資金來源比較複雜,其中省財政安排資金相對較少,省級財政資金兩千萬元以上可以認為屬於數額巨大。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項修改為:“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資金新增安排政府採購兩千萬元以上的項目,但因突發事件啟用省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採購的除外”。(修改稿第三條第七項)
四、關於“議而不決”事項
修訂草案第五條對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的事項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將該條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規劃的規定,調整作為“議而必決”事項;該條第八項關於公用事業等價格調整的規定,過於細緻,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關於規劃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歷史文化名城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都由政府編制報上級政府批准,或者由政府部門編制,報政府批准。因此,屬於政府法定職權,以不作修改為宜。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八項關於公用事業等價格調整的規定刪去。(修改稿第六條)
五、關於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審議中,有些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中所列舉的一些重大事項等實體性規定,以及修訂草案第九條關於調查研究問題等一些程式性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經作出了規定,建議不再重複。省財政廳提出,修訂草案中規定的一些重大事項,如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以及第四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中有關事項,《預算法》、《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了規定,建議本辦法不再作出規定,或者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
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本法規修訂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法律對重大事項只作了原則規定,本法規對重大事項的範圍界定也不是非常清晰,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有些問題很難把握。此次修訂,就是以科學界定重大事項為核心,抓住重點難點,增強法規的現實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關法律、法規對重大事項有規定的,都儘可能吸納進來,並儘量細化量化。建議對有關實體性規定以不作修改為宜。對有關程式性規定,可以簡化,作出指引性規定即可。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九條刪去。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指導思想
一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權。1988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制定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於1998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規定》實施以來,對推進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法律對重大事項只作了原則規定,《規定》對重大事項的範圍界定也不是非常清晰,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有些問題很難把握。為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決定,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以科學界定重大事項為核心,抓住重點難點,儘量細化量化,增強法規的現實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施行。”同時,也要結合實際,切實可行,循序漸進,逐步完善,既注重推進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又充分尊重和支持“一府兩院”履行法定職責。
二是增強人民主體地位,體現主權在民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或決定,並用國家強制力保證貫徹實施,是主權在民憲法原則的直接體現。在法規修訂時,不僅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而且堅持民主立法、反映民意,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更好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三是貫徹實施憲法法律,促進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法律的明確規定,如果不加以貫徹落實,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既不利於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行使,也不利於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因此,堅持將《憲法》、《地方組織法》的條文和立法精神融於法規的修訂過程,力求將其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同時,鑒於近年來《監督法》、《城鄉規劃法》、《環境保護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定或者修改,據此對法規進行了相應修改、充實、完善。此外,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深入探索,採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舉措,積累了一些可資借鑑的經驗,有必要通過修法加以確定。
二、修訂過程
該法規的修訂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調研論證類項目之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即著手法規的修改工作,從2013年2月開始啟動了相關調研、論證、起草工作。一是組織人員對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了解本省和其他省市情況。二是向各市徵求修改建議,並對省人大機關專題研討會和蚌埠座談會上的意見認真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徵求意見稿,此後反覆研究修改,並多次向胡連松副主任報告。三是該法規的修訂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審議類項目以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加強了法規的修改工作。今年4月,將徵求意見稿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再次發函徵求各市人大常委會修改意見,同時,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民政廳等14個部門徵求意見,並徵求了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意見。四是開展立法調研,今年4月,法制委員會赴當塗、馬鞍山市,法工委赴蕭縣、淮北市開展調研。5月4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依據相關法律,對該法規再次進行修改。
在法規修改過程中,常委會領導高度重視,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臧世凱多次對法規的修改提出要求。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胡連松多次聽取法規修改情況的匯報,提出“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有序推進”的立法工作思路。5月4日下午,常委會黨組專門聽取了法規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法規若干重要問題提出明確的修改要求。根據常委會黨組意見,對法規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5月14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修改情況的匯報,形成了該修訂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法規從原來的9條增加到現在的18條,同時,對原有的9條均作了修改。對重大事項的概念、分類和界定,報告程式,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監督實施,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主要修改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大事項的分類和界定
重大事項的分類和界定是修訂的重點內容。原法規中重大事項分為兩類:討論決定和報告。修訂草案分為三類:“議而必決”、“議而可決”和“議而不決”。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採取列舉為主,概括為輔的方法,凡是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能夠列舉的事項,儘可能加以列舉,使法規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對有些難以具體明確的事項則通過概括性的條款加以規定。
一是“議而必決”事項。即法律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事項,或者是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常委會認為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共列了18項。
除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以外,主要增加了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領域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以及重大建設項目、政府性債務、政府採購等重要的省級財政支出等事項。(修訂草案第三條)
1.關於省本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問題。將省本級政府性投資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作為由常委會決定的事項,在徵求意見時,多數地方人大和省直部門表示贊成。關於1億元數額的設定,主要基於以下理由:根據2013年10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所作《關於2012年省級政府性投資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2012年中央和省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性投資507.29億,其中中央投資389.08億,省級投資118.21億。2012年安排政府性投資1億元以上的省本級新建項目共7項。除去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批准的預算中已經列出的建設項目,需要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建設項目數量不多,具有可行性。鑒於有些建設項目追加投資累計後達到1億元以上,以及有些建設項目投資雖然不足1億元,但涉及利害關係人數量較多,或者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公共安全有較大影響,修訂草案對此類事項也進行了規範。(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
2.關於因重大政策調整涉及的省本級財政資金投入問題。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政府可以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依法作出重大政策調整,但涉及省本級財政資金投入數額巨大的情況,應當向常委會報告、由常委會決定。修訂草案將“因重大政策調整,省本級財政性資金投入1億元以上的”情況列為“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3.關於政府性債務問題。採納了省財政廳意見,將省本級舉債單筆數額10億元以上的政府性債務列為“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此外,債務率達到一定比例時,債務風險加大,債務規模應當加以適當控制,同樣有必要向常委會作出報告、由常委會決定。根據我省政府性債務狀況(截至2013年6月底,省級政府負債279億元。2013年省級預算可用財力為451億元,2014年為580億元),修訂草案將“省本級年度政府性債務餘額與當年可用財力的比率達到50%以上的”情況,也列為“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
4.關於政府採購問題。關於政府採購資金中省級財政資金數額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問題,鑒於多數大額的政府採購,資金來源比較複雜,其中省財政安排相對較少,省級財政資金2000萬元以上即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將其列為“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5.關於已經被列入預算的事項問題。鑒於修訂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的事項,有些已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批准,列入了預算,不應再由常委會決定。因此,在該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此作出了除外規定。(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
二是“議而可決”事項。即法律規定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共列了17項。(修訂草案第四條)
1.法律規定的事項。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省本級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等列入第二類“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等進行了規範。(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
2.關於國有資產處置和政府舉債。為規範國有資產處置和政府舉債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對國有資產處置和政府舉債的重大事項進行決定和監督是必要的。因此,修訂草案作出相關規定,將省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省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等,作為常委會“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修訂草案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
3.關於民生保障。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是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鑒於社會保障方面相關基金和資金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常委會對此類事項進行決定和監督很有必要,因此,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基金或者資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情況”作為修訂草案第四條第八項;同時將社會救助、就業促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安排和實施情況,食品、藥品、農產品等安全監督管理情況,大氣、水、土壤的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情況等,作為常委會“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修訂草案第四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
三是“議而不決”事項。即法律規定屬於“一府兩院”決定的事項,應當向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共列了9項。(修訂草案第五條)
此類事項均是法律明確規定由“一府兩院”行使決定權的事項,常委會可以聽取報告,提出意見。根據《地方組織法》、《城鄉規劃法》、《價格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修訂草案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方案、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權的轉讓,以及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價格調整等事項,作出了規定。(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
上述關於“議而可決”、“議而不決”兩類重大事項,實際上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健全“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的具體化,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
(二)重大事項討論決定的程式
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監督條例》等已經對常委會會議議事程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修訂時主要作銜接性規定。同時,根據實際,完善了有關程式性規定,規定對重大事項,“一府兩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了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內容;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報告前可以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對作出決議、決定規定了兩個月的時限;並對“一府兩院”負責人到會作說明和回答詢問作出了規定。(修訂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三)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作出後,能否落實非常關鍵。修訂草案要求“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對審議意見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同時規定“一府兩院”“違反本規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並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增強了法規的約束力。(修訂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同時,還增加了行使決定權公開的規定(修訂草案第十六條),根據市縣調研意見,增加了市縣人大常委會可以參照執行的規定。(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4日,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稿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專項小組以及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意見,並多次徵求省人大相關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意見。11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1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並於11月10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重大事項概念的界定
修改稿第二條對重大事項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條規定的概念不夠全面明確,建議刪去;或者對有關文字表述進一步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鑒於上位法沒有對重大事項的概念作出明確定義,修改稿第二條對重大事項概念作出概括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對重大事項作出列舉規定,以概括和列舉兩種方式對重大事項的外延和內涵作出界定,是可行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提出意見的事項。”(修改二稿第二條)
二、關於省本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
修改稿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資達到一定數額,或者有一定影響、社會關注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對該規定應進一步斟酌,建設項目應確定為公益性建設項目;修改稿第三條、第四條可以合併為一條。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為,建設項目問題屬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涵蓋的內容,年初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屬於計畫執行中的部分變更問題,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鑒於該條第三項中的計畫調整方案已經包括這兩項內容,這兩項可以不再單獨列出。但鑒於其所規範事項數額比較大,如果實踐中需要立即實施,這些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單項報告。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修改稿第三條、第四條合併為一條,第四條作為第二款,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調整作為該款第一項、第二項,並將建設項目確定為“公益性建設項目”。(修改二稿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
三、關於因政府政策調整增加財政性資金支出
修改稿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政府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省本級財政性資金支出一億元以上,並需要立即實施的,應當就該事項作單項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增加財政性資金支出,涉及預算調整,需要立即實施的,均應作出單項報告,建議對數額不作要求。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預算法》規定,各級政府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因此,需要立即實施的此類事項,均應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這樣更加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項修改為:“因政府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省本級財政性資金支出需要增加的”。(修改二稿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四、關於省本級舉借政府性債務
修改稿第四條第二項對“省本級舉借政府性債務單筆數額十億元以上的”情況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對舉債比例作出規定,以防控政府債務風險;對單筆舉債的具體數額可以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認為,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由國務院確定限額,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等機制。因此,對政府舉債的具體數額和舉債比例問題,可以不作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項修改為:“省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債務的”。(修改二稿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二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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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中的重大事項分為兩類:討論決定和報告。此次修訂過程中,修訂草案分為常委會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和法律規定屬於“一府兩院”決定的事項,應當向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等三類。但是表決稿中,又刪去了“議而可決”以及“議而不決”的列舉條款。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斌說,修訂後的規定集中精力解決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其中包括了常委會認為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涵蓋了“可決”事項,聽取報告“不決”事項在監督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就不再列舉。這樣一來,規定界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和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行使決策權或者決定權之間的關係,重點突出,脈絡更加清晰。
在修訂後的規定中,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21項,即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調整方案;省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總體規劃、新型城鎮化規劃實施的重大措施;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大措施;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實施基本國策和發展戰略的重大措施;省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重大事項;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有關重大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的確定等;與國外建立省級友好關係;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撤銷省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撤銷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不適當的執行司法解釋的規範性檔案;省政府、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提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預算法規定,預算調整應當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單項報告是報請批准的一種載體和形式。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認為,鑒於在預算之外安排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政府採購項目和出台增減財政支出政策等事關重大,有必要作出特別規定。按照要求,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新增安排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政府採購項目支出的;省人民政府認為必須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支出,或者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並需要立即實施的,應當就該事項單獨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此外,修訂後的規定還作出創設性規定,明確“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法律的明確規定,如果不加以貫徹落實,就會變成一紙空文,既不利於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行使,也不利於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吳斌介紹,此次修訂以科學界定重大事項為核心,儘量細化,既注重推進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又充分尊重和支持“一府兩院”履行法定職責,增強了法規的現實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新修訂的規定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5次審議、省人大常委會黨組6次專題研究、7次公布法規草案文本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也充分體現了科學民主立法的過程。
修訂後的規定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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