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是為了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地履行職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安徽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02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3年1月1日
條例,修訂後條例內容,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修訂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指為預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賄賂、瀆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而開展的工作。
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採取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等多種方法,建立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預防體系。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對象。
第七條 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章 預防職責
第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
(二)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機制;
(三)研究解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法治宣傳、警示教育、專題調研、專項預防等活動;
(五)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推動社會預防;
(六)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檢查、考核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情況;
(七)指導有關單位建立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機制;
(八)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先進經驗,提出預防建議。
第九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內容,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
(二)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活動;
(三)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部署的工作任務;
(四)協調成員單位聯合開展監督檢查,推動有關單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五)收集、整理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庫;
(六)總結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考核評價意見。
第十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結合履行職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一)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與年度考核內容;
(二)制定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三)確定相關部門及人員負責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四)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
(五)指導、監督隸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對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制約;
(七)嚴格執行國家工作人員選拔任用規定和有關責任追究制度;
(八)堅持述職述廉、民主評議、任職迴避、定期輪崗、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
(九)查處本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協助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清正廉潔,勤勉盡責,不得濫用職權或者怠於履行職責,不得從事依法應當迴避的公務。領導幹部和擬提任領導幹部的,應當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財產性利益;
(二)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
(五)其他違反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第十四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之機謀取利益;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三)違反規定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違反規定決定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和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六)縱容、默許配偶、子女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明確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規範行政權力運行;
(二)推行政務公開,向社會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
(三)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加強後續監管;
(四)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公共資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
(五)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六)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
(七)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完善司法管理機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司法公開,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確保司法公正;
(二)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強化內部監督;
(三)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四)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
(五)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國有企業職務犯罪:
(一)監督指導國有企業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制度;
(二)督促指導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
(三)規範並監督檢查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無償劃轉等行為;
(四)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和廉潔從業管理,完善其薪酬待遇、職務消費、投資入股、兼任職務等制度;
(六)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企業戰略規劃、投資併購、改制重組、產權轉讓等環節的內控制度建設;加強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等重點職務。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和特點,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範人事、財務等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條 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際網路宣傳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結合職務犯罪案件偵查、起訴、審判活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教育培訓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託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風險防控,建立完善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和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權力、資源、資金、資產的內部監管。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案件移送、共同預防等平台。
金融、電信、民航、鐵路等單位應當依法配合有關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共同預防等平台。
檢察機關應當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為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招錄、選任等工作中查詢相關單位或者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提供服務。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代表視察、執法檢查、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詢問等方式,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檢察機關可以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綜合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發現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並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
(一)存在職務犯罪隱患,需要防範、消除的;
(二)發生職務犯罪行為,需要完善制度、改進管理,防止再次發生職務犯罪行為的;
(三)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提出建議的機關,同時抄送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機關和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六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以下監督職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如實、及時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建議有關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監督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輿論監督,支持媒體依法履行職責;對媒體反映的職務違法犯罪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結果。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控告和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並為控告、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與年度考核內容的;
(二)未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的;
(三)未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對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制約的;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不移交司法機關的;
(五)拒不配合或者干擾、妨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的,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反饋建議處理情況的;
(七)泄露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的,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未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發生嚴重職務犯罪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人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其他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16日,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形成的修改初稿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了省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各個成員單位,以及省直其他相關部門意見;書面徵求各市以及宿松、廣德縣人大常委會意見;並赴六安市及裕安區進行了立法調研。1月29日和3月1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兩次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檢察院,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以及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3月23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職務犯罪的概念
修訂草案附則第二十九條分三款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關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進行了解釋。有些組成人員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應進一步明確,相關概念解釋可以在總則中加以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內容調整到修訂草案第一條、第二條中作出規定,並對修訂草案中涉及到的其他條款作出相應修改。(修改稿第一條、第二條)
二、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
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黨委領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指導、監督、協調。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相關表述應符合立法規範;“預防腐敗機關”的表述不嚴謹,建議刪去;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均承擔指導、監督職責,主體過多、分工不明,容易導致推諉扯皮。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明確由檢察機關承擔指導、監督職責,組織協調預防職務犯罪日常工作。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為,目前省市縣已普遍設立黨委領導的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包括政法委、檢察院、法院、審計、監察(預防腐敗局)等多家成員單位,由檢察院負責日常工作。鑒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均負有相應職責,檢察機關難以獨自承擔指導、監督之責。因此,由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履行指導、監督職責,檢察機關負責日常工作,建立起職務犯罪預防體系,更有利於各方面工作形成合力,取得實效。在徵求省直部門意見時,省預防腐敗局提出,省預防腐敗局按照中央要求依法設立,是省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起到積極作用,建議明確其職責。鑒於預防腐敗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建議予以保留。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關於預防職責
修訂草案第二章對預防職責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關係應進一步理清,不要交叉重複;修訂草案對國家工作人員和領導人員的禁止性規定未作規範,原條例的有些規定仍有現實意義,有必要保留,並根據新形勢進行完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建議將這兩條調整作為本章的前兩條,並作相應修改,領導協調機構重在發揮巨觀協調職能,辦事機構主要是做好具體日常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的職責中,建議增加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機制、指導有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開展警示教育、提出預防建議等方面的內容。辦事機構的職責中,建議增加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活動等具體工作層面的內容。(修改稿第八條、第九條)
2.增加兩條,作為修改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及領導人員的禁止性行為作出規定,其內容主要是原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四、關於預防措施
修訂草案第三章對預防措施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該章內容應重新合併整理;第十四條規定的制度廉潔性評估,屬於探索性舉措,且立法法、我省立法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中,已經有諸多措施可以實現廉潔性評估所要達到的目的,建議刪去相關內容。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十四條;關於條款的排列,按照各個重點單位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強化科技手段的邏輯順序,將本章有關條款進行重新整合,並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款內容作出相應修改。(修改稿第三章)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的規定較為籠統,建議具體化,並與預防職責等相對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未履行預防職責和未採取預防措施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增加規定:“未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與年度考核內容的”、“未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的”、“未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對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制約的”。(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30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後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30日中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和省檢察院,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0日晚,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31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對象
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對象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對國家機關明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規定涉及對職務犯罪主體的界定,刑法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鑒於本條相關表述與刑法相關規定的表述基本一致,本條例不宜對相關概念作出擴大或縮小解釋,為表述更加嚴謹,避免重複,建議相關內容作出修改。(表決稿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
修改稿第四條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製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檢察機關在此項工作中應當承擔主要職責,其他機關承擔相應責任;預防腐敗機關與檢察機關等並列,無法律依據,且從其自身設立情況和全省預防腐敗工作情況看,承擔本法規規定的職責比較困難。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修改稿中的有關“預防腐敗機關”的表述刪去;對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中關於“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指導、監督”的內容修改,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三、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行為規範
修改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增加自我約束和道德約束的內容;對這兩條設定相應法律責任。也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其他法律法規對此已經作出規定,在此可以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規範,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內容,在本條例中作出規範是必要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表決稿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清正廉潔,勤勉盡責,以及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同時,對違反修改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設定法律責任,作為表決稿第三十條。
四、關於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第三章“預防措施”中,對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國有企業等均規定了其應採取的預防措施,但是對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未作明確要求,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表決稿第十九條,表述為:“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和特點,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範人事、財務等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規範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結合我省實際修改《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經過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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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記者從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條例明確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並對該機構的工作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新修訂條例擴大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機關,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將指導監督機關由檢察機關擴大到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並明確了指導監督機關的具體監督職權和相關法律責任。
新修訂條例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新修訂條例增加了多項預防職務犯罪措施,推行政府權力清單、行政執法責任制、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兩法銜接”、廉政風險防控、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責任追究制度等。為推動各預防職務犯罪主體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新修訂條例將各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與年度考核內容,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本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預防工作納入廉政建設考核。
新修訂條例加大了對預防職務犯罪主體違反條例禁止性規定所負的法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禁止性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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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下午閉幕的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明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
條例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條例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 明確八項職責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條例還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履行的八項職責。其中,指導有關單位建立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檢查、考核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情況等職責也被列入其中。
預防職務犯罪將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
此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對象。
錯案將實行責任倒查問責制
條例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在懲處方面,對於未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發生嚴重職務犯罪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人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將被列入考核內容
條例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綜合考核內容。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託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風險防控,建立完善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和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權力、資源、資金、資產的內部監管。
對舉報人不得打擊報復
為保障舉報人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控告和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並為控告、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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