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2002年12月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5.25
  • 實施時間:2003.05.25
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批准的決定,審議意見的報告,

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保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預防單位)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條 預防工作的重點是涉及國計民生重大事項的決策及其實施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司法、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工商、稅務、金融、土地、交通、醫藥、衛生、教育等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以及重大建設項目、政府採購等重大事項的職務犯罪;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職務犯罪;群體性和智慧型化的職務犯罪以及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職務犯罪。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應當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專門工作與民眾參與相結合,專項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教育等手段,實行綜合治理。
第六條 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保障預防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制度,形成教育、管理、監督、懲治聯動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
第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可以採用以下形式和措施:
(一)在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行業和領域建立內控預防體系;
(二)針對重大事項開展專項預防;
(三)利用職務犯罪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四)利用先進信息技術和社會資源開展網路預防;
(五)其他可以採用的預防形式和措施。
第九條 本市檢察機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
(二)督促和幫助預防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檢查、督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四)向預防單位提出預防職務犯罪檢察建議;
(五)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先進典型:
(六)調查分析本地區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
(七)收集、綜合、處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信息;
(八)其他應當由檢察機關負責的工作。
第十條 監察、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重大投資、國有資產轉讓等經濟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監察。發現涉嫌職務犯罪。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單位,應當提出監察、審計意見和建議,督促整改。有關單位應當認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提出建議的機關。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應當嚴格依法查處職務犯罪案件,及時打擊職務犯罪行為,警戒、遏制職務犯罪。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查處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對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等問題而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單位提出司法建議,製作建議書,並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整改。發案單位應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兩個月內書面反饋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新聞、教育、文化、出版等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宣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預防單位應當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目標管理,認真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預防單位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定期總結和報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任職迴避和定期審計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等預防職務犯罪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防範體系;
(三)運用多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活動,營造預防職務犯罪的輿論氛圍;
(四)對國家工作人員加強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將有關職務行為規範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試用期培訓和崗位培訓計畫;
(五)掌握預防職務犯罪信息,適時上繳和交流;
(六)接受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七)其他應當由預防單位負責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督制約措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政務公開。
進行經濟、社會等重大事項決策,應當同時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措施,並組織實施。
行使行政審批權,應當依法規範和公開審批項目、程式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採購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府採購行為的廉潔。
第十七條 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自律機制,完善辦案跟蹤監督、錯案責任追究等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審務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等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防範職務犯罪。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廠務公開、政務公開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依靠職工民眾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加強對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五年內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等重要職務。
第十九條 金融、建築、稅務、土地、交通、勞動、民政、司法、工商、醫藥、衛生、教育、海關等部門和行業應當對本部門和行業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業務環節實施重點防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上述重點行業和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和監督,自我防範職務犯罪。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其他公民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對建議或者批評意見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及隱患,應當向檢察機關舉報,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預防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通報批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不負責任,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由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效監督,可以採取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5月25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在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堅決懲治和防止腐敗,是全黨全國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預防職務犯罪是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的治本之策。我市制定這樣一部專項法規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制定《條例》是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需要。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問題,在地方組織法、立法法、檢察院組織法、監察法、審計法等諸多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原則體現,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尚無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立法,其他法律、法規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規定都很原則、籠統,不便於操作,貫徹實施難度較大,與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市進程, “ 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 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制定《條例》,依法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利於將我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更好地納入法制化軌道,增強規範性和權威性,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促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健康發展。其二,制定《條例》有良好的實踐基礎。我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起步較早,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為遏制腐敗、減少犯罪、服務經濟、促進發展作出了積極的努力,也得到了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其三,制定《條例》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大量案例證明,職務犯罪以貪贓枉法、瀆職侵權為基本特徵,又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身上,其中不少還是黨員幹部,甚至是領導幹部。因此,同其他犯罪相比,職務犯罪對黨群關係和幹群關係的危害,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危害,對黨的肌體和政權肌體的危害就顯得更直接、更嚴重。所以,持續有效地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問題,實在是黨心所系,民心所向的一大義舉,自然會得到廣大黨員、人民民眾的衷心擁護和支持,而這正是我們制定《條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懲治職務犯罪需要法律保障,預防職務犯罪也同樣需要法律保障,因此,制定一部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起草的法律依據
《條例》的起草,主要依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起草過程中,還參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和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檔案。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的框架結構體現了精簡、適用的原則,未設章節,總計二十七條。主要內容的設立注重了加大立法宗旨、指導原則、機制構建、職責界定、宣傳教育、監督制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範力度和份量。現就《條例》中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關於預防職務犯罪的主體。《條例》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體是指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它既是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更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要責任者。《條例》對國家工作人員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自我防範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突出了對國家工作人員教育、管理、監督並重的預防思路,以有利於調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積極性。考慮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條例》同時體現了全社會預防和綜合治理的精神。
第二,關於職務犯罪的界定。《條例》第三條對職務犯罪作了界定,《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犯罪,具體包括:《刑法》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犯罪;《刑法》第九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的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這樣界定,既符合《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又突出重點,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
第三,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職責和工作機制。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是有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基礎和保證。《條例》中無論是對檢察機關、預防單位,還是監察、審計、公安、司法機關的職責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負有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雙重職責,並設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專門機構,所以,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只能由檢察機關負責別無替代。但僅此還不夠,還必須由具有監察、審計職能的監察、審計機關予以協助,以便雙方 “ 優勢互補 ” ,形成合力。《條例》還明確了各預防單位的職責,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目標管理,這樣,就可以逐步構建 “ 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 ” 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真正體現我市預防工作大格局、大網路的特點。第四,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形式。在認真分析職務犯罪的成因、特點和規律的基礎上,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總結我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經驗。
《條例》具體規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可以採用建立內控預防體系、專項預防、案例教育、網路預防等形式和措施,體現了地方性法規的穩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經驗證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樣,只有突出重點,才能卓有成效地深入開展。為此,《條例》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行業和領域及其關鍵崗位、業務環節等分別作出了規定。特彆強調,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 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督制約措施 ” ;公安、司法機關應當 “ 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自律機制 ”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 “ 加強對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 , “ 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五年內不得擔任法人代表、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等重要職務 ” ;對金融證券、建築、稅務、司法、工商、醫藥、衛生、教育、海關等行業和領域則強調 “ 應當對本行業和領域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業務環節實施重點防範。 ” 我們相信,這些規定一經有效施行,我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將取得顯著效果。第六,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
《條例》除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及檢察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外,還著重強調了權力機關的監督。規定了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效監督,可以採取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 。
四、《條例》的起草及制定過程
《條例》的起草工作,是市人民檢察院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
在我市十多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經過充分醞釀、調研、論證、借鑑、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建議,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定,形成了《條例》草案上報市人大常委會。《條例》草案依法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後,我們始終堅持了積極而又穩妥的做法。一方面,我們收集了大量的國內外預防職務犯罪的信息資料,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先進地區實地考察,多次召開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並經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委員進行充分論證、審議;另一方面,我們還就制定《條例》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其他問題,先後向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的同志請教,均得到肯定的答覆和具體的指導。現在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文本就是在這種背景和基礎上,先後九易其稿,經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兩次會議討論,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於 2002 年 12 月 8 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予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 月 12 日 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查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對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對我省將要制定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具有借鑑作用;該條例同法律、行政法規及我省的地方性法規無牴觸,同意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對條例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有: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條例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領域中增加土地和交通等部門,將第四條中的“行政執法、司法、金融證券、醫藥、衛生、教育、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重要領域”修改為“司法、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工商、稅務、金融、土地、交通、醫藥、衛生、教育等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 , 因為這些部門也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點。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 , 政治和文化不是綜合治理職務犯罪的手段 , 應當將條例第五條中的“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實行綜合治理”修改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教育等手段,實行綜合治理”。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 應當在監察、審計機關進行跟蹤審計、監察的經濟活動中增加有關國有資產轉讓方面的內容,將第十條中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重大投資等經濟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監察”修改為“監察、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重大投資、國有資產轉讓等經濟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監察” 。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十八條中的“法人代表”不是法律用語 , 應當將“法人代表”修改為“法定代表人”。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土地、交通、勞動、民政部門也是職務犯罪預防的重點,應當將這些部門列入第十九條中去 , 將第十九條中的“金融證券、建築、稅務、司法、工商、醫藥、衛生、教育、海關等行業和領域應當對本行業和領域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業務環節實施重點防範”修改為“金融、建築、稅務、土地、交通、勞動、民政、司法、工商、醫藥、衛生、教育、海關等部門和行業應當對本部門和行業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業務環節實施重點防範”。
13 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建議都很重要。根據《立法法》和《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常委會審查報批的地方性法規只審查其合法性,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將組成人員的意見以法工委函件的形式反饋給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由其參照修改。
以上報告,請審議。

批准的決定

( 2003 年4 月15 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3 年 3 月初,法工委接到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 , 對該條例進行了認真研究。 2003 年 3 月 21 日 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齊齊哈爾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 , 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還沒有,省、市已經制定的也很少,條例的出台,對切實加強國家機關的廉政建設,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滋長,會發揮顯著的積極作用。條例的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無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