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35號
《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NO:SC1124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勤勉、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預防職務犯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職務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原則。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暢通民主監督渠道。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本單位監察部門或者監察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 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面向社會公眾,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運用信息網路及其他方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計畫並安排落實和檢查督促。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應當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第十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機制:
(一)開展從業的素質教育、職業操守教育和崗位教育;
(二)發揮先進典型作用,加強示範教育;
(三)結合查處違法犯罪案件,加強警示教育;
(四)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務管理制度:
(一)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二)述職述廉制度;
(三)民主評議制度;
(四)誡勉談話制度;
(五)定期輪崗制度;
(六)迴避制度;
(七)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八)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審批,實行政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對行政審批程式和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實行政務公開,落實聽證制度、查詢制度、公示制度和公布制度;
(三)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對建築、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應當依法實行公開招標;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礦產資源的勘探、開採等依法實行評估、招標、拍賣;
(四)對行政轉讓出讓和政府採購等直接經濟行為實行公開相關信息和招標方式等措施;
(五)健全國有資產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實行國有資產管理、評估、使用和轉讓審計制度,重大投資項目論證制、重大投資決策失誤追究制;
(六)依法審計國家機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嚴格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嚴格預算管理和執行檢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財政支出預算績效考評,嚴肅財政紀律;
(八)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九)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依照法定程式實行審判公開、執行公開、警務公開等制度;
(二)按照規定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分析研究行業和區域職務犯罪特點,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議和對策;
(三)結合處理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議;
(四)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活動;
(五)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四條 監察、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的,應當督促整改;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內部監督職能,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糾正疏忽職守行為,警誡消極履職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審計公告制度,依法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重大建設項目和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每年至少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履行司法職能,監督和維護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依法支持新聞媒體的宣傳報導工作,把握正確輿論監督導向,發揮輿論監督社會效果。新聞媒體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對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控告和檢舉。舉報可以採取書面、電話、網路等形式進行,提倡實名舉報,對實名舉報的,應在三個月內,以適當方式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人。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增強決策和執行的公開程度,擴展監督方式,健全受理和查處機制,及時負責地處理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投訴渠道。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條 國家職能機關發現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必要時發出書面建議。
被建議單位應當及時整改並予回復;收到書面建議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建議機關。
第二十二條 國家職能機關發現單位和工作人員違法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對嚴重違法違規人員或者不適合履職的人員,有權機關應當停止其執行職務。
被責令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職能機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舉報。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舉報內容,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
舉報人及其親屬因舉報行為而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機關提供合理保護。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保護公民作為證人的權利。國家機關在不影響人民法院調查核實的條件下,應當為證人身份和證明內容保密。
證人及其親屬因證明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機關提供合理保護。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監督,支持新聞記者合法採訪。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新聞媒體反饋有關情況。
新聞工作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支持和配合國家職能機關依法查處職務違法違規行為,支持和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查處職務犯罪。
第二十七條 舉報屬實,使國家、社會免受重大損失,或者有效防止重大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或者對查處重要違法違規行為、對偵破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起到關鍵作用,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同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有關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財政經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和後果,由有權機關對其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致使本單位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
(二)干擾、妨礙或者拒不配合專門機關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
(三)接到專門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建議後,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的;
(四)嚴重阻礙新聞媒體、輿論依法監督,且情節惡劣的;
(五)向被控告人、被舉報人、被反映人通風報信的;
(六)未依法保護提出保護申請的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及其親屬等,致使其遭受報復造成損失的;
(七)對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新聞報導人及其親屬進行報復陷害的。
第三十條 國家有關機關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和第十一次會議對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將草案下發市州和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召開了有省紀委、省檢察院、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法制辦、省審計廳、省政務中心等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充分交換了對條款的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省級有關部門和市州人大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009年11月1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細化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以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認為,近年來,國家加強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許多經驗,條例修改需要結合當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做法,吸收這些經驗和做法,在條例草案中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主要對第二章的預防措施進行調整和修改。
一、將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八條和第九條合併,增加了“對新選拔任用的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形式”等內容,六項教育機製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條。
二、增加一條對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有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六項行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三、將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條修改,增加“幹部定期輪崗制度;任職迴避;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四、將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合併修改,細化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九項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五、將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修改,增加“按照規定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分析研究行業和區域職務犯罪的情況,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議和對策;結合處理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議;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活動;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六、為增強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性,增加“監察、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督促整改;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為切實加強同級人大常委會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監督職責,將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計報告制度”修改為“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綜合性審計工作至少報告一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條文結構作了修改和相應的調整。
現將《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常委會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