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26
  • 實施時間:1997.09.01
第一條 為了把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決策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規劃、主要措施和情況以及對違憲違法重大事件的處理,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三條 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的部分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決定。
第四條 市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和財政決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規劃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 本市下列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和重大部署及其實施情況;
(三)依法治市的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四)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方面的重大決策;
(五)重大災害、淮河污染的防治措施;
(六)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七)計畫生育、土地管理、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基本國策的執行情況;
(八)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九)締結友好城市和授予以本市命名的榮譽稱號;
(十)確定市樹、市花、市徽等本市標誌;
(十一)須本行政區域內全體公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
(十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下列有關事項,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本級政府、法院、檢察院及其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廉政和勤政情況;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和處理情況;
(三)影響較大的集體上訪事件和其他重大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代表和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申訴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六)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重要審議意見、評議意見和代表議案、批評、意見、建議的情況。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本市行政區劃的變動方案,市轄縣、區及鄉、鎮的設立、合併、撤銷或更名;
(二)市級國家機關機構設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和派出的行政機構的設立、變動、撤銷或更名;
(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規定、決定和命令;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機構的設立、變動、撤銷或更名。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備案的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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