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8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試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3年07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7月08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83年7月8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3年7月8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建設,更好地開展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05.09 實施時間 1981.05.09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0月2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規範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檢查的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12.22 實施時間 1998.12.22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的實際,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是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安徽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
新修訂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5次審議、常委會黨組6次專題研究後,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部地方性法規審議次數之多,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歷史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2日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徵求意見機制,...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根據《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式。 第二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是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簡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經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0年7月4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省...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引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三、第二十條修改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15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四、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法規案,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07年1月28日 修訂條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8.31 實施時間 1989.08.31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4月12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9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省人大常委會在地區的工作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的內容。...
1997年1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已經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22日 監督條例 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規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及公告全文在《安徽日報》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刊登。 第二十五條 合肥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