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試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試行)

2003年6月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試行)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根據《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式。
第二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四)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
(五)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 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其他各種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政府令或公告、規範性檔案文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及說明等有關檔案材料。報送備案的上述檔案材料應當裝訂成冊,一式10份。
第五條 每年1月31日前,各報送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查。
第六條 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辦法,採取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由其負責登記、分送、存檔。
第八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5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將規範性檔案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審查。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查。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工作職責範圍的,應當同時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在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或者建議的;
(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配套規章或者實施辦法報送備案的;
(三)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報送備案的;
(四)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十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是否同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
(四)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是否適當。
第十一條 在規範性檔案審查中,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制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時,同時書面告知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常委會有關的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由有關的工作機構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研究,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有關的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審查意見,應當由有關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有本工作程式第十條所列問題之一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責成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接到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後,應當在30日內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
第十五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填寫審查意見時,同時填寫"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表",並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15日內送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每年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該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匯總情況,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作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本工作程式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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