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公布《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3年9月14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公布《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地方政府規章外,由本省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重大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報告;
(二)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五)堅持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
第五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長三角等區域發展戰略的,應當遵循有關區域一體化發展協調協作機制的規定。
第二章 制 定
第六條 下列主體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本省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妨礙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加強統籌,控制行政規範性檔案發文數量。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歸併後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事先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立項,並列入政府發文計畫。
第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可以由政府指定一個或者多個部門起草。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聯合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明確一個部門主辦。
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公共安全風險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機關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相關機關的意見,相關機關應當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應當通過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途徑公開徵求意見,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但不得少於10日。
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有關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商。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對相對集中的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理由。
第十四條 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前,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起草單位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後,再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專門審查機構或者專門審查人員開展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說明、條文依據對照表;
(二)徵求意見以及意見採納情況等材料;
(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聽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論證等情況;
(四)起草單位審查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部門規範性檔案參照前款規定報送合法性審查材料。
第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審查機構可以要求起草單位予以協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內補充審查所需的相關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許可權;
(二)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四)制定過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對送審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制定程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提出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不屬於制定機關許可權範圍的,向制定機關提出不予制定建議;
(三)制定程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議履行完善相關程式;
(四)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規定的,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五)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的,提出應當予以修改或者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機構的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起草單位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向審查機構反饋,並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 為了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程式,經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後,向社會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或者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並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二十六條 在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在制定機關入口網站、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登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電子文本。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日期。
行政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解釋權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同行政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備 案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上一級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備案監督機關)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備案。
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行政規範性檔案需要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通過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起草說明、條文依據對照表等材料的電子文本,並同時報送備案報告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的紙質文本。
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應當載明行政規範性檔案經有關會議審議情況、公布情況等內容。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簡化程式或者自公布之日起未滿30日即施行的,應當在備案報告中註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備案監督機關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備案登記。
報送備案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備案途徑的,備案審查機構不予備案登記,將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制定機關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材料的,視作未按時報送備案。
第三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內容;
(二)是否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衝突;
(三)是否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
(四)是否按照規定予以公布。
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備案審查機構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後,發現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等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限期修改、停止執行、廢止等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將備案審查意見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審查機構。
制定機關不按備案審查意見辦理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提出撤銷等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或者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章 清 理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省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每2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全面清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或者上位法和上級檔案的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可以對其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開展專項清理。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清理情況,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構建全省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歸集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數據,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加強平台套用,協同推進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清理和監督等各類套用場景建設。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行政規範性檔案上傳至本省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實現省域範圍內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一張網。
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應當內容全面、數據準確、更新及時、檢索便利,確保公眾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內容、制定過程、監督管理等方面信息查詢的便利性與易獲取性。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第四十一條 建立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銜接工作機制,加強溝通聯繫,促使工作機制銜接緊密、運轉順暢。
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建議的,應當對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並將處理情況反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檔案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收到審查建議的機關,應當對審查建議及時研究,並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同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督促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程式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
(二)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落實或者拒不落實備案審查意見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的;
(五)未按照規定清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或者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和解釋程式,參照制定程式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安徽省行政機關檔案公開發布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12月29日,省長王清憲簽發《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以政府規章形式出台《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推進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製度化、規範化”,是《安徽省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率先突破三年行動計畫(2022—2024年)》確定的主要任務之一。我省此前已頒布實施《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等3部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專門規章,但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出台,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踐管理的不斷完善,有必要全面整合重新制定《辦法》,以進一步提升我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問:《辦法》在行政規範性檔案全流程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各個管理環節均作了詳細規定。一是規範立項起草工作。要求制定機關加強統籌,控制行政規範性檔案發文數量;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事先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立項,並列入政府發文計畫;明確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二是嚴格把控檔案制發流程。要求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注重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提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要求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公布等程式;同時明確為了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等特定情形,可以簡化制定程式。三是強化對已發布檔案的事後監管。健全備案審查機制,建立檔案常態清理機制,明確制定機關每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全面清理,並及時開展專項清理;並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定期通報。通過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發的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把控,實現閉環管理。
問:《辦法》在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化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單獨設立信息化管理一章,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進行了部署。提出構建全省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化平台,推進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清理和監督等各類套用場景建設,確保公眾信息查詢的便利性與易獲取性,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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