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8月15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Hefei People's Congres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Local Regulations
- 發布日期:1998-08-15
- 生效日期:1998-08-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8月15日發布的規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8月15日發布的規定。【發布單位】81204【發布文號】【檔案來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的規定》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2016年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合肥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在省內其他行政區域適用。 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基本內容應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後評估辦法 (2014年12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後評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依法治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規定明確主要是徵求省直有關單位、省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及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在開展立法協商時,還應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的決議修正,2012年8月17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該《條例》分總則、城市管理職責、城市管理規定、執法規範與程式、監督管理、附則6章5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決議信息 關於批准《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90年12月22日 實施時間 199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頒布...
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並修改為:“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程式按照《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沒有規定的,參照本...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執行,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市、市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之規定,我市及當時所屬四區均設立了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職權 ...
合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17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新修訂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5次審議、常委會黨組6次專題研究後,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部地方性法規審議次數之多,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歷史上...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次會議還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了修改,規定了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
2 修改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發布通知 編輯 語音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12年...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
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規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建設,更好地開展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條例。第二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規範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檢查的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各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
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