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頒布...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的暫行規定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90年12月22日 實施時間 199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
第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督司法工作,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不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規定》已經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監督對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的監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監督的機關和工作人員...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市、市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司法機關的辦案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具體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四)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及程式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政府關於司法工作的報告。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匯報。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以及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法規解釋的要求。第三十三條市人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
法規實施的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法規執行中存在問題以及修改意見和建議等內容提出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並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第十一條 法工委...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頒布時間...
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試行辦法 頒布單位 ...
承辦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每屆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常務委員會報送五年立法項目的建議,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意見。(二)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和...
根據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拒不接受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或者對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決議、決定拒不辦理或者無故...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刻認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自覺、...
(三)司法機關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四)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安、...
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
1989年3月25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施行。中文名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頒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主要負責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審理經過二審程式的不服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抗訴的案件。負責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規定、辦法;(四)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案件的辦理情況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執法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十二條 屬於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起草。 第十三條 屬於合肥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工作的,由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屬於其它方面工作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