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24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頒布時間...
1988年12月25日由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根據會議議程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
四、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提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題報告的審議質量,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人大工作機構,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一切受監督的...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16日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部分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同代表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辦法》 ...
第四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和職責分工,於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監督議題的建議。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分別由主任、市長、主任委員、院長、檢察長簽署;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垂直管理單位執法工作的監督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02年12月26日 實施時間 2002年12月26日 頒布單位 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切實推進依法治市工作,根據憲法、地方...
第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後,常委會如認為必要可以作出決議。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
(三)根據代表要求,聯繫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展代表持證就地進行視察和調查活動。(四)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第十八條 質詢案的範圍如下:(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審議和意見;撤銷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領導和主持...
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試行辦法 頒布單位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常務委員會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政府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以下統稱司法機關)司法工作的監督。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司法工作的職權。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司法工作...
6、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不服的申訴; 7、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問題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信訪工作內部職責、程式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六、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要通過聽取和審議同級執法機關執法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專題調查、述職評議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各種途徑和形式,開展執法監督。對案情重大、反映強烈的執法違法案件...
第二十九條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決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關於...
八、市和縣(區)人大常委會要認真履行職責,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聽取情況匯報、執法檢查、個案監督、辦理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加強對本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和非訴訟行政執行工作...
根據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相牴觸的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規定、辦法,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提出審議...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級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檢察院)的工作;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人大工作機構,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一切受監督的...
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監督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實施,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的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行為進行監督,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
第七條 監督的主要程式(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人事任免,分別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告和提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後,應...
四、審議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關於修改《大同市城市供熱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五、審議人事任免職事項;六、其他。市人大代表可報名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關於本市公民旁聽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試行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