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24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兩院應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向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方針、政策和山西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可以監督的其他問題。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全面的或專項的工作報告;
(二)組織市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委託工作委員會進行調查;
(三)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四)派員參加有關重要會議;
(五)委託主任會議或工作委員會聽取重大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依法決定調閱有關案卷;
(六)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有關監督的議案、質詢案;
(七)檢查、催辦市人大代表的有關議案、建議和意見;
(八)受理、批轉人民民眾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或控告;
(九)依法應當或可以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應通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院長、檢察長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就本次會議的議題發表意見。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應在會議召開的十五天以前通知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在會議召開的五天以前,將書面材料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及有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解答詢問。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關於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方面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向常委會會議作出口頭或書面答覆。決定口頭答覆的,應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到會答覆;決定書面答覆的,須經受質詢機關領導人簽署。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組織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視察或檢查,被視察或檢查機關應如實匯報情況;對視察或檢查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採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研究,依法辦理,並按要求書面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對某一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時,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或者委託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查,被調查機關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調查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處理意見,或做出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市人大代表和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案件,以及審理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傳達上級機關重要會議精神,應告知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可派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時,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應及時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檔案和工作計畫、總結、簡報、信息、情況反映等資料,應一式三份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政策、司法解釋的檔案、通知和批覆應告知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六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應認真辦理,並及時報告結果;辦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除將結果直接答覆本人外,應同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轉交的人民民眾申訴、控告信件,應積極認真地辦理,直接答覆本人;要求報告結果的控告、申訴信件,應在三個月內辦結並報告結果;如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辦結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和預計辦結時間。
結案報告,應在認真查證核實的基礎上,對申訴、控告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依據事實和法律,逐項作出說明和結論,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結案報告不當時,可以要求辦理機關作補充說明。必要時,責成辦理機關重新複查。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支持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對正確的裁定、判決、決定應予維護。
第十九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客觀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嚴格依法辦案。對違法亂紀或徇私枉法的,對人民申訴有理、控告有據故意頂著不辦的,對明知是錯案,拒不糾正的,經調查核實後,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責成院長或檢察長作出負責的答覆或檢查;
(二)責成有關責任者作出書面檢查,根據問題的情節、後果和本人的認識態度,建議有關機關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任免許可權,決定免去或撤銷有關人員的職務;
(四)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市人大常委會的某項決議、決定失當或有誤時,可以書面申請,請求改變。
市人大常委會接到申請後,應及時作出改變或不改變的決定。在未作出決定前,原項決議、決定仍然有效,申請機關應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施監督的具體事務,由常委會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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