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為了保證全國和本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辭職案、撤職案,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並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
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推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和分類。對閉會期間提出的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屬於法規案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
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改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聽取審議了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大同古城(歷史文化名城)的情況報告》。 會議認為,大同是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二月首批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大同古城是大同歷史文化...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依法治市,是堅持和實行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實踐,是我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維護社會穩定、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為了大力...
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主要是對其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行為,違反廉政規定的腐敗行為,瀆職失職和濫用職權的行為,因官僚主義和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的...
市人民政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討論,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
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審判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深刻領會基本原則,正確理解條文規定,嚴格把握...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的概述圖(1張) 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
質量,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三)根據國家計畫,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六)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
第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傳達上級機關重要會議精神,應告知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可派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時,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市...
第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
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大同市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中《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殯葬管理條例》。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16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信訪部門,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日常工作;負責對領導批辦的、主任會議研究的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理承辦信訪案件的匯總、存檔;負責對一般信訪案件的閱讀、接待...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應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律規定的須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職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日常監督工作,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3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7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