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領導分工
現任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領導
主任:谷明
副主任:趙宇、張忠義、楊素卿(女)、王鳳瑞、王明生、丁國華、姚錦
秘書長:王璽
內設機構
它的常設機關是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
,內設工作機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
1、法制委員會
2、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3、財政經濟委員會
4、社會建設委員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1、辦公室
2、法制工作委員會
3、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4、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5、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
6、農村工作委員會
7、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8、研究室
9、信訪辦公室
10、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11、預算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