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4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4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1日

具體內容

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改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改
1.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會議召開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會議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3.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臨時召集的會議除外。”
4.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由市長或者副市長到會報告,也可以委託其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由院長、檢察長到會報告,也可以委託副院長或者副檢察長到會報告。”
三、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四、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五、對《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修改
第四條、第八條等條款涉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六、對《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修改
1.第十七條修改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體現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3.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檔案;”
4.第八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村莊擅自建設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七、對《大同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修改
1.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負責建築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註冊備案登記表,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建築工程項目安全達標檢查,為達標項目頒發建築安全標準化工地證書;”
2.第十條修改為:“建築工程開工前,建築施工企業應持相應的建築安全生產許可證、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組織設計,按規定向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註冊備案登記表,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工。”
3.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築施工現場應建立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達標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4.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工程竣工後,符合標準的,由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頒發建築安全標準化工地證書。”
八、對《大同市建築節能條例》修改
刪除第五條第三款。
九、對《大同市城市綠化條例》修改
1.第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提高城市綠化用地比例。空閒或者騰出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城市綠化。在城市建設中,應當嚴格控制建築密度,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擴大綠地面積。”
2.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設計圖上按標準明確標出綠線和各項綠地指標,並出具綠化規劃圖備份給園林主管部門。”
3.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城市維護管理經費和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4.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擅自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渣土、廢棄物,燃燒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獵,開墾種植,機動車輛輾壓綠地或者損毀樹木和綠化設施;”
5.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在綠地內擅自挖坑取土,燃燒物品,放牧,捕獵,開墾種植,機動車輛輾壓綠地或者損毀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對《大同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改
1.條例中的“房產交易管理機構”修改為“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機構”。
2.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合併修改為第二項:“辦理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完稅憑證、不動產發票、當事人身份證件、轉讓契約文本、產權登記審核圖紙等有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十一、對《大同市煤炭資源保護辦法》修改
1.第十七條修改為:“煤炭資源儲量實行統一登記、統計和核銷制度。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煤炭礦山企業占用的儲量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登記和統計,建立台賬;審核煤炭礦山企業報銷儲量的申請,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銷。”
2.第十九條修改為:“正常損失的儲量每年隨礦產資源儲量年報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審批後,予以報銷;非正常損失的儲量,在採區或者工作面結束前,應當及時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附礦產資源儲量損失報銷材料。未獲批准前,不得廢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設備。”
3.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壓覆煤炭資源的建設項目,其壓覆範圍內已設定礦權的,在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採礦權人簽訂留設保全煤柱及資源補償協定書。”
4.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十二、對《大同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改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發展改革、住建、規劃、人社、環保、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2.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十三、對《大同市城市供熱條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等條款的“滯納金”改為“違約金”。
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修改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1128(批准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