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頒布時間
  • 實施時間
  • 頒布單位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作自選主題發言。
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經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作與會議內容相關的發言。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後十日內,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形成審議意見書,專函送達有關機關辦理。辦理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討論,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討論,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個別由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依照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辭職案、撤職案,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質詢案;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對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違法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常務委員會提議並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提議案的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議案的說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召開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案人和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罷免案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陳述申辯意見,或者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罷免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其他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臨時召集的會議除外。
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的形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討論,提出意見,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由市長或副市長到會報告,遇特殊情況也可委託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到會報告,也可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報告。
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時,分別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主任或副主任報告。
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議的工作報告批評意見較多時,由主任會議提出在本次或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和報告,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不超過二十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對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時間,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列席人員在聯組會議的發言時間,參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程式有關的問題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任免名單,應當及時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並於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在《大同日報》等主要新聞媒體上刊播。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經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