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職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日常監督工作,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承擔具體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監督的議案。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監督對象、範圍和內容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的對象是: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
(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督的其他部門和人員。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法律監督的範圍和內容: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
(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工作監督的範圍和內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執行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調整或者部分變更及其執行情況;
(四)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關係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事項;
(六)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實施工作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一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20日前,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專題調查研究,並寫出專題調查研究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時,應當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其所屬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後10日內,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整理匯總,由主任會議審定形成審議意見書,專函送達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之日起20日內,確定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建議議題。建議議題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收集匯報,並安排相關機構組織專題調查研究。
第二節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6月,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之前一個月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決算草案審查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據審議意見和決算草案審查報告作出是否批准市本級決算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8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2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計畫調整方案和關於計畫調整方案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審議調整方案和審查報告後,作出是否批准計畫調整方案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2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和關於預算部分變更方案的報告,包括對市本級預算的調整、重要支出科目的調減、超收收入的安排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關於部分變更方案的報告和審查報告後,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預算變更方案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嚴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的科目和數額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要求確保的支出項目確需調減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列明變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查批准的計畫調整方案和預算部分變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五)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向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資金撥付情況;
(六)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及部門預算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各類轉移支付情況,包括上級財政返還、補助和補助下級支出情況;
(八)總預備費的使用和上年結餘資金情況;
(九)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情況;
(十)有預算支出的本級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財政年度國債轉貸、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安排使用情況和當年償還借貸餘額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將上一年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應當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節 執法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應當圍繞全市中心工作,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實施情況組織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代表參加,具體人選由執法檢查組織機構提交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第三十五條 執法檢查前要制定執法檢查的方案,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後,下發有關部門和單位。被檢查機關和單位據此安排先進行自查。
執法檢查前要召開動員會,並組織檢查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同時對檢查工作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執法檢查可以採用現場查看、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調閱檔案資料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詳細了解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執法檢查時,發現被檢查機關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指出,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主要原因;
(三)對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處理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四節 審查規範性檔案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登記接收。接收後,根據檔案內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其餘檔案分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報送備案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及其說明。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的;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三)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四)與上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五)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後,應當在5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存在同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適當的情形的,交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審查。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5日內召開會議討論研究並提出審查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召開全體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認為規範性檔案沒有存在同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適當的情形的,向主任會議報告後,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存檔。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認為有同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確認後作如下處理:
(一)責成有關國家機關自行糾正,並將處理結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作出決議、決定,予以撤銷。
第四十七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存在不適當的情形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市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存在不適當的情形的,也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第五節 視察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
第四十九條 視察的主要內容:
(一)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的有關問題;
(四)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反映較集中的問題;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視察的關係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以及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和重點工作提出視察內容。
第五十一條 視察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擬定視察工作方案。視察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視察的指導思想、具體內容、被視察單位、視察時間、方法步驟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集中視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安排進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承辦。視察前應當組織視察人員學習掌握視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並提供必要的學習資料和服務。
第五十三條 視察的方案、內容和具體安排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五十四條 視察應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通過聽取匯報、座談、走訪、暗訪、實地查看和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了解真實情況,分析調研問題。分組專題視察可以同專業代表組活動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 視察期間,可以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報告或者匯報工作情況。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安排視察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有關國家機關辦理並答覆代表。
視察期間,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託的負責人應當聽取視察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時,被視察的單位應當提供有關材料,如實匯報情況,回答提出的問題。
第五十七條 視察結束後,應當寫出視察報告,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需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辦理的轉交其辦理。
第六節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條 質詢的範圍:
(一)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執行上級和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執行財政預算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嚴重失職、瀆職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 質詢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六十二條 提質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七節 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同調查內容有關的案卷和材料,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調查委員會可以召開聽證會,以更好地聽取各方意見。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特定問題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節 受理申訴和意見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受理人民民眾提出的申訴和意見。受理的範圍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違法的;
(二)市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罷免、任免和撤銷職務中違法或者不當的;
(三)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人民民眾提出的申訴和意見,一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轉交有關機關處理。對重大問題的申訴和意見,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機關調查處理,也可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交有關機關處理,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理或者處理人民民眾提出的申訴和意見,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答覆。
第九節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七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市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條例第七十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條例第七十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條例第七十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七十二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監督信息公開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題,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及具體承辦部門,經主任會議通過,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調研、視察、執法檢查和特定問題調查15日前,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建議議題,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15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徵求公眾對專項工作的意見。
第七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書,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公開的監督信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相關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