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加強對執法人員監督的決定

199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加強對執法人員監督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25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
為了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市工作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和適用法律、法規,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模範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執法機關要切實保護執法人員的正當執法行為,對於干擾、妨礙、阻撓依法執法的部門和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二、各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並積極宣傳法律知識,熟練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法律知識考試。其他執法人員由所在機關組織法律知識考試。凡考試不合格者,應當離崗學習,參加補考。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依法免去職務或調離執法崗位。
三、執法機關都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各項規範執法人員行為的制度措施,並認真落實。執法人員不履行職責或嚴重違法違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所在機關有關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公正執法,嚴禁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嚴格遵守執法程式。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法定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當場處罰的,不得當場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處罰。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的違法處罰行為、不履行執法責任的行為,有權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機關進行檢舉、申訴、控告。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執法機關均不得給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分配罰沒款任務。對構成犯罪的,不得以罰代刑;對應當處以勞動教養的,不得以罰代教;更不得對不應當進行處罰的濫施處罰。罰沒收入不得與執法人員的政治經濟待遇掛鈎,罰沒款必須如數上交國庫。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五、對執法人員實行分級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加強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各執法機關應加強對本機關執法人員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也應加強執法監督。
六、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要通過聽取和審議同級執法機關執法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專題調查、述職評議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各種途徑和形式,開展執法監督。對案情重大、反映強烈的執法違法案件,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下達執法監督書,責成該執法機關限期糾正,並對有關執法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七、人大代表發現執法機關、執法人員不履行執法職責或違法執法行為,可直接向該執法機關提出或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執法機關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對不認真辦理的,要追究該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八、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組織組成人員或代表,對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並對該執法機關監督執法人員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於問題嚴重的機關,給予批評或者依法提出質詢,限期解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解決,可依法免去或建議免去該機關責任人員的職務。
九、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不定期地聽取執法機關執法工作的情況匯報以及有關案件情況的匯報,對落實規範執法人員行為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十、市、縣(區)國家機關要通過聯繫代表和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人民民眾的檢舉、申訴、控告。對舉報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十一、市、縣(區)審判機關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認真做好行政審判工作,通過辦理行政訴訟案件,加強對執法的監督。
十二、市、縣(區)檢察機關要加大法律監督的工作力度,加強對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的職務犯罪的監督。
十三、鼓勵和支持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勇於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十四、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賦予執法監督職責的其他機關和部門,都應加強執法監督。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和濫用職權、違法違紀亂處罰的執法人員,一經發現,應依法嚴厲懲處。
十五、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典型和違法違紀嚴重瀆職的執法人員,報刊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案例,客觀真實地公開報導。
十六、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為執法機關提供必要的執法工作條件,落實必要的執法經費,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對嚴格貫徹執法責任制的機關和依法行政的執法人員應予以分級表彰或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嚴格貫徹執法責任制的機關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執法人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可以授予優秀執法機關、優秀公務員、優秀法官、優秀檢察官等地方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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