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信訪工作的決定

1999年6月18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信訪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6.18
  • 實施時間:1999.06.18
信訪工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充分發揚民主、深入了解民情、密切同人民民眾聯繫的重要渠道。為了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更好地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受人民監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山西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作本決定。
一、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
信訪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服務,為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
二、信訪工作要堅持下列原則
1、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問題,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
2、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要區別不同類型分別交由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承辦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處理,並按規定時間答覆來信來訪人。
3、對進行控告、檢舉的信訪人及反映的問題,應當保密,不得將控告、檢舉材料轉交或泄露給被控告、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4、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般信訪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處理;重要信訪案件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簽批,並責成有關部門或專人處理;重大信訪案件應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三、信訪工作受理範圍
1、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的意見、建議;
3、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瀆職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4、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5、對國家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6、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不服的申訴;
7、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問題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信訪工作內部職責、程式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信訪部門,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日常工作;負責對領導批辦的、主任會議研究的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理承辦信訪案件的匯總、存檔;負責對一般信訪案件的閱讀、接待、轉辦、催辦、答覆;負責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中具有全局性、動態性和有價值的建議、意見的匯總和摘報呈送領導參閱;負責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部門的工作聯繫,接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部門的指導。
對重要信訪案件,實行領導閱批制度。辦公室信訪部門對需要領導批示的重要信訪案件,提出初步辦理意見,送分管信訪工作的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定,然後送給相應的部門或單位辦理或送分管的主任或副主任閱批。對其中需要提交主任會議研究的,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審定。
領導閱批要結果和經主任會議研究的重要信訪案件,應限期交辦案單位負責辦理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
對涉及幾個部門的信訪案件,由分管副主任或分管秘書長協調處理。
要建立和加強辦理重點信訪案件責任制度,包括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督辦責任制度和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責任制度、確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交待。
五、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重要信訪案件的制度
要把信訪工作同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涉及下列性質的信訪案件,經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示,提交主任會議研究。
1、反映本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2、反映危害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關係改革開放大局以及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
3、反映法務部門的判決、裁定和處理決定中存有重大失誤,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或顯示公正、枉法裁判的;
4、上級部門或領導交辦的以及其他有關的重大信訪案件。
對於特別重要的信訪案件,經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有必要,可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舉行主任會議研究信訪案件,應由有關辦案單位參加並匯報案情和辦理情況。由分管信訪工作的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牽頭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包括了解匯報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有關部門的態度、意見等。
六、加強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信訪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民眾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信訪工作應高度重視、認真處理。
1、在每次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加大信訪工作力度,主要領導應親自參加研究和解決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2、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要組織會議信訪機構,按國家機關分設若干接待室,配備得力幹部,分別接待來訪民眾。重要信訪問題,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負責同志按對口原則親自接待辦理。特別重要的信訪問題,酌情提交大會秘書處或大會常務主席會議或大會主席團研究。
3、凡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收受的來信來訪案件,都要作出妥善處理和答覆。會議期間不能解決的,以大會秘書處的名義轉交有關部門限期辦結並及時報告。
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要設電話專線,以便於人民民眾反映問題;要出信訪信息,通報接待和辦理情況。
同時,要抓緊抓好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調研活動和執法檢查期間的信訪工作。
七、加強信訪工作的聯繫、通報
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信訪部門牽頭,主動加強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同級黨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信訪部門的聯繫,及時交流信訪信息,通報重要信訪案件,交換工作意見,分析信訪動向。可協商建立信訪聯席會議或採取其他形式,以加強通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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