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監督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監督的決定

為了增強審計監督實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本決定。

公告,決定,

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監督的決定》已於2016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月4日

決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監督的決定
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增強審計監督實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本決定。
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含專項審計事項)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安排部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整改聯動機制和整改檢查跟蹤機制。
市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建立問題台賬、定期跟蹤、對賬銷號。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採取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實施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次年六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專題報告。需要延遲報告的,應當提請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條 審計整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已經形成結論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尚未整改完畢的問題、原因以及擬採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
(四)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報告,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市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條 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將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交由市審計部門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的審計整改報告應當對研究處理情況作出回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將正式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
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將審計整改報告送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徵求意見。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整改報告時,市審計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整改報告,必要時可以要求部分問題較突出、性質較嚴重、或者整改不力的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到會專題作整改情況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整改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整改結果不滿意的,應當責成市人民政府或者被審計單位限期重新整改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整改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整改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和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決定,不按期報告、不如實報告或者整改不力的,應當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開展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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