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1999年5月26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5.26
  • 實施時間:1999.05.26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為了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推動檢察、審判、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防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保證憲法、法律的正確實施,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檢察、審判、公安、司法行政機關要提高對法律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隊伍建設,增強幹警的政治、業務素質,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本著“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檢察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會同本級審判、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和完善有關監督制度,使法律監督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審判、公安、司法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積極配合和支持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工作。對於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有關機關應及時書面回復。對於阻撓或妨礙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應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並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公安機關報捕的案件和移送起訴案件中註明“在逃”、“另案處理”的案件,要加強審查,發現違法問題,應提出糾正意見。檢察機關應定期對勞動教養審批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單位。
四、檢察機關對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和審查起訴中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督促公安機關報告補充偵查的結果;對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改變強制措施的要加強監督;對公安機關違反辦案時限規定或違法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並對糾正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同時將《糾正違法通知書》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
五、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對審判活動中適用法律情況要作定期分析,並將分析情況及意見通報給審判機關;對立案、審判、執行活動中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向審判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抗訴案件,要跟蹤監督。必要時,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六、檢察機關對監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留所執行、釋放在押人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接到糾正意見書的機關,應立即重新進行核查。
七、檢察機關要依法查處檢察、審判、公安、司法行政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有關機關應主動移送此類案件。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案件中,有關機關和人員應給予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證據。
八、檢察機關對下達的《通知立案書》、《糾正違法通知書》、《不起訴決定書》與審判、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有重大分歧的和查辦的檢察、審判、公安、司法行政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犯罪的案件,應及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九、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組織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視察、調查和執法檢查,對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本決定也適用檢察機關對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監獄立案、偵查活動和勞動教養機關與勞動教養場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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