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7.31
  • 實施時間:2009.07.3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31日
為了監督和支持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全省檢察機關應當始終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自覺將法律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各項法律監督工作,依法監督和糾正執法及司法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全省檢察機關應當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影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大法律監督工作力度。著力監督糾正刑事立案環節有案不立、違法立案,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違法取證、違法扣押凍結款物,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違法裁判,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侵犯人權以及違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問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三、全省檢察機關應當把查辦職務犯罪作為強化法律監督的主要途徑和措施,堅決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注重發揮法律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作用,結合法律監督和辦案工作開展檢察建議、警示教育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四、全省檢察機關應當不斷完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改進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和民事執行法律監督的制度。依照憲法和法律關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健全和完善檢察工作一體化、法律監督調查等工作機制,提高法律監督的質量和水平。
五、全省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法律監督公信力。加強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專業化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加強檢察機關基層基礎工作,增強法律監督能力。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檢務督察等工作,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制約,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監督員監督,健全依靠民眾強化監督的工作機制,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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