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把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在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完善監督工作機制,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全面加強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二、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針對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監督。堅決糾正刑事案件有案不立、違法立案、違法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等問題,切實防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執法、司法過程中的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大力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暢通申訴渠道,依法受理和認真審查當事人申訴,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體罰虐待被監管人以及違法減刑、假釋和違法採取暫予監外執行措施等問題,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
三、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要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做到嚴格、公正、文明、清廉執法,不斷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能力和水平。嚴肅查處檢察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直接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強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執法活動的領導和監督。深入推進檢務督察,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依法制約。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試點,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規範化。及時總結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經驗,加強理論研究,推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創新與發展。
四、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依法接受和配合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中開展的有關調查工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對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提出的監督事項,應當認真辦理,及時答覆。涉及違法的,應當堅決依法處理,並健全相關制度,完善預防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與人民檢察院的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人民檢察院通報發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罰執行和監管情況,逐步實現刑事案件信息網路互聯互通。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另案處理、退回補充偵查後自行處理的,應當依法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提出具體意見的,應當認真開展補充偵查。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的意見,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探索建立偵查人員、鑑定人出庭對案件情況作必要說明的制度。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要依法糾正。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式,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公訴案件中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改變原判決結果的,應當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前通知有關人民檢察院,並及時送達裁定。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切實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積極推行在法庭審理程式中納入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會同人民檢察院逐步明確、完善對民事調解和民事執行的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式和措施;探索開展公益訴訟、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活動;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情況,健全與人民檢察院的信息交換機制,逐步實現監管信息網路互聯互通,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的同步監督,進一步規範監管場所管理,依法懲處牢頭獄霸,嚴防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等問題的發生。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有關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對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並會同人民檢察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
五、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密切工作聯繫和配合,及時協商解決司法、執法活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及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就具體司法或者執法事項依法制定操作規範,明確和規範調閱卷宗材料、調查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糾正違法、提出檢察建議等監督程式,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妥善解決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切實保障檢察經費,改善執法條件,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積極會同人民檢察院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促進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人民檢察院查詢涉嫌犯罪案件情況或者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及時反饋。
七、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人民檢察院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問題,要督促其依法糾正和處理。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監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各級人大常委會交由同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人民民眾反映的涉訴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報告結果。
時間
2010年5月2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