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

大同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在2005.06.22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已經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公正,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山西省行政執法檢查規定》和《大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和組織(簡稱備案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備案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同等價值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同等價值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企業營業執照;
(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六)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的領導與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簡稱審查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按本規定具體辦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受理和審查工作。
第五條 備案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先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機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報送工作。
第六條 備案機關應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縣(區)轄區內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和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備案機關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提交備案報告,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案件情況說明。
行政處罰案件情況說明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依據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行政執法程式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審查機關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行政處罰決定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程式是否合法;
(五)內容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七)是否超越或濫用執法權;
(八)是否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九)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審查機關在審查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時,可調閱有關的案卷材料,並詢問相關辦案人員。備案機關及其相關辦案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條 審查機關經審查認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不當的,應提出處理意見,由審查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備案機關無正當理由,應按《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的要求執行。
備案機關無正當理由未按《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要求執行的,由審查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責令改正。備案機關應按《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要求執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改正結果書面報告發出監督通知書的機關。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未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執行的,由審查機關責令其按要求執行;經責令仍不執行的,由審查機關按有關規定或建議有關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違法執法的,由審查機關按有關規定或建議有關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審查機關及其審查工作人員在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備案審查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由上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或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年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情況進行登記匯總,並於次年1月31日前上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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