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大竹縣人民政府令

第 36 號

已經2012年8月20日大竹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長:何洪波

基本介紹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和《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大竹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竹縣境內各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第四條

大竹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備案機構”)在縣政府的領導下,辦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受理和審查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備案報告等有關資料報送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共同作出的,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六條

備案機構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事項包括:
(一)行政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行政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六)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七)需要進行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備案機構在備案案件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機關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辦人說明情況,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拒絕。

第八條

備案機構在審查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制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撤銷、變更處罰決定;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重新作出(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範的,由備案機構制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建議書》。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接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決定書》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結果報告備案機構。

第十條

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表上報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的一月底和七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所處理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報送備案機構。

第十一條

備案部門應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下列情形,報經縣政府領導同意以政府督查通報形式對行政執法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的;
(二)備案報告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三)不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的;
(四)拒絕調閱案件材料或說明案件情況的;
(五)拒不執行備案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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