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的通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的通知在1997.04.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4.24
  • 實施時間:1997.04.24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制,促進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含依法授權和委託的組織)。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政府各部門(含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下同)的法制工作機構在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須報市政府備案:
(一)責令企業停產、停業的;
(二)吊銷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三)罰款對經營活動的在30000元以上、非經營活動的在1000元以上的;
(四)沒收財物在50000元以上的;
(五)依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
(六)市政府認為應當備案審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市政府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共同作出的,由主辦機關負責備案。
第六條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備案報告按市政府統一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七條 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程式是否合法;
(二)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行政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三)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五)需要進行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閱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有關部門應當如實提供。
第九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中發現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不適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撤銷、改變原處罰決定;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重新作出。當事人已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第十條 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表制度,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報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對不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和案件統計報表的,應當通知報送機關限期報送;對拒不報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內容應包括:標題、編號、被處罰人基本情況、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決定、交待訴權和複議權、落款蓋章、製作日期。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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