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瀋陽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瀋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 目的: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 施行時間:2003年7月1日
  • 地區:瀋陽市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瀋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機構,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行為能力、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數額較大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向市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向區、縣(市)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均應備案:
(一)行政拘留十天以上的;
(二)吊銷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或者執照的;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對公民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在1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對法人或其它組織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日起十日內,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備案。
報送的備案件包括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各一份。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就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具備;
(二)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是否恰當;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發現問題,由受理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具備的,責令其停止行政執法行為;
(二)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責令改正;
(四)處罰程式不合法的,予以撤銷或責令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備案單位應在收到備案審查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已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審查時,有權調閱行政處罰案卷及有關資料,相關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遲報、漏報備案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通知其限期報送。對拒不報送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補報。
第十三條 經備案審查,對符合有關規定、合法適當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月將審查結果通知備案單位。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期間,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件,由該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件,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報送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區、縣(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情況,每季度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在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的同時,可按照市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瀋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時間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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