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規名稱】瀋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頒布部門】瀋陽市政府
【發文字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頒布時間】2002-12-13
【實施時間】2003-02-01
【效力屬性】有效
【法規編號】104680
【正 文】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
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本市人民政府
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並對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
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
(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必要性;
(二)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三)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四)行政執法部門法定職責的履行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罰繳分離制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
(七)行政執法證件、標誌的使用、管理和執法人員的著裝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備案;
(二)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備案審查;
(三)對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的執法資格進行確認;
(四)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五)協調、處理行政執法爭議;
(六)受理和查處對行政行為的申訴、舉報、投訴案件;
(七)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檢查;
(八)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九)對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實行統一管理;
(十)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發布後15日內,須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九條 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10天以上、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須在處罰決定下達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法制機構就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具備;
(二)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是否恰當;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第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證制度。按職權法定原則,行政執法部門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並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其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告。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制度,按規定向上一級法制機構報送統計資料;對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貫徹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作一次專題報告。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並於每年1月份將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執法爭議協商、裁決制度。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仍有爭議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三條〖HT3F〗〓實行行政執法督察制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舉報和投訴,區別情況及時查處或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進行申訴、舉報和投訴:
(一)不按規定審批、頒發許可證、執照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執照的;
(二)違法進行收費的;
(三)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不依法告知聽證、複議或者訴訟權利的;
(六)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七)違法執法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申訴、舉報、投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被檢查單位年度工作責任目標考核。
第十六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培訓考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專業知識,並經過統一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領取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停止其行政執法工作;情節嚴重的,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責令調離執法崗位,並由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監督檢查中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有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行為的;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五)對申訴、舉報和投訴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六)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執行監督職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做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文書,送達被監督單位。被監督單位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文書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告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材料,被監督部門不得拒絕,對有拒絕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從事執法活動或者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超越法定職權執法的,責令其停止執法活動;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的,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三)對罰款、沒收財物的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
(五)個人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而從事執法活動的,責令所在單位改正;
(六)違法使用執法標誌的,視情節予以暫扣或收繳;
(七)未按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備案材料或者行政執法情況報告的,責令限期報送。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瀋陽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瀋陽市各級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