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補充規定

《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補充規定》在1995.03.17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3.17
  • 實施時間:1995.03.17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結合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實際,現對《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檢查。對不按規定要求報送備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定期予以通報
對瀋陽、大連、鞍山、撫順、本溪市和省政府各部門報送備案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按有關規定辦理,對其它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不一致、相違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修改或撤銷。
二、關於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執法檢查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綜合有關部門意見,擬定省人民政府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每項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後,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對於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檢查機關應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並將處理結果向檢查機關報告。
三、關於行政執法爭議處理
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爭議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協調解決。政府法制部門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爭議協調處理意見。
發生爭議的部門不同意協調處理意見的,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政府法制部門應對裁決的執行執行實行監督。
四、關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個人罰款或沒收財產在1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對單位罰款或沒收財產在10 萬元以上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在處罰決定下達之日起15日內,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報送的備案件應當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審查,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糾正、撤銷的決定。
五、關於違法行政行為督查
縣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受理制度,對違法行政行為實行督查。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受理的督查案件。
六、關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全省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發放的範圍是:省、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法制部門負責人及法制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分管法制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法制機構負責人及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在規定的區域或系統內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實行年檢制度。發證機關每年要對證件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持證條件的,應當收回證件。
本補充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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