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青海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經199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1998年6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 索 引 號::015000185/1998-00001
  • 文  號::省政府令[第4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6/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備案辦法,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第4號
【發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1998-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青海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經199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備案辦法

1998年6月29日
青海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依法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下列處罰:
(一)處以較大數額罰款,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處罰。
本辦法不包括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備案。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
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其下級單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青機構依照本省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作出第二條所列行政處罰,應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具體承辦備案工作。
第四條處罰機關應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構備案,並應提交《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表》等備案文書和材料。
有關備案文書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
第五條備案機構可根據需要調閱處罰機關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調閱案卷或材料時,應向處罰機關填發《調閱行政處罰案卷通知書》。
處罰機關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應將案卷或材料報送備案機構。
第六條備案機構對備案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書面意見,作如下處理:
(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不合法的,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指定合法的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程式不足的,建議處罰機關重新作出;
(三)處罰機關未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
(四)處罰機關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
(五)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處罰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條處罰機關應在接到變更、撤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要求依法履行職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辦理結果報備案機構。
第八條備案機構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備案或拒絕備案的,可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對處罰機關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處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備案機構對處罰機關報送的備案文書可先行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