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實施辦法

《景德鎮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實施辦法》是景德鎮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1-2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景德鎮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實施辦法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與規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 1萬元以上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
(四)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的;
(五)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三條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備案單位)應當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10日內依照下列程式報送備案:
(一)備案單位為部門的,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備案單位為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依法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報送備案的,由委託行政機關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報送備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報送備案的,由該組織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報送備案。備案單位按上述規定備案外,還應當同時報送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條備案單位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二份,並附上有關的材料(統稱備案件)。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件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事項主要是: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程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是否正確;
(五)使用自由裁量權是否恰當。
第七條審查機構在對備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以調閱備案單位的案卷材料,備案單位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八條審查機構在對備案件的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協助審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九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審查機構可以責成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限期糾正或者撤銷。
備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查機構的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結果報告審查機構。
第十條對不按規定報送備案件或者無故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依據《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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