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景德鎮市
  •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2002-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景德鎮市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實施辦法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認行政執法資格,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江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機關中依照法定職責,有權直接對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的專職人員和行政機關依法授權或委託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持有江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江西省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江西省行政執法證》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發放的原則,按統一格式,分別標明行政執法的類型和證件編號。
第四條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由市政府法制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江西省行政執法證》。縣級以下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證的發放,由縣(市、區)政府法制局組織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江西省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行政執法證件實行一人一證制度,持證人必須嚴格按照證件中規定的執法類型,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六條行政執法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主動出示《江西省行政執法證》,國家有規定統一著裝的,應著裝整齊。未持有《江西省行政執法證》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權拒絕檢查或處罰。
第七條除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其他證件均不能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代替《江西省行政執法證》,對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與《江西省行政執法證》有同等效力的證件,必須到當地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八條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嚴格的年審制度。取得《江西省行政執法證》者,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後,加蓋“行政執法證件年審專用章”,未年審的證件無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應建立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檔案,並報上一級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應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和檢查工作。行政執法證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並聲明作廢,由持證人所在機關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行政執法證件持證人離開原工作崗位,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交還發證機關。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廉潔奉公、依法行使職權,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持證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應自覺接受本級政府法制局及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監督檢查,支持配合監督員的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刁難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督促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執法或非公務活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利用行政執法證件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
(三)使用偽造的行政執法證件或以欺騙等手段騙取行政執法證件的;
(四)行政執法人員的非法或不當行為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景德鎮市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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