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

周口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口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
  • 編號:周政〔2011〕52號
  • 時間: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政府通知,審查辦法,

政府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重大行政處決定備案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規範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正確、公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和《<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履行備案監督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以下較大數額罰款的:
1、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元的;
2、對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0元的;
3、對有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30000元;
(四)罰沒非法所得、罰沒非法財物金額相當於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數額的;
(五)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具體承辦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
法律法規對較大數額罰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實行分級備案審查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具體承辦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所有行政處罰決定,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該組織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依法受委託的執法組織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委託機關負責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除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外,應當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主辦機關負責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未設法制機構的,應由本行政機關指定的機構負責報送。
第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
第九條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其他執法文書及證據材料複印件;
(四)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五)行政處罰執行情況材料;
(六)備案審查機構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處罰裁量是否適當;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準確;
(四)程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書是否規範;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根據備案審查工作需要,調閱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相關的卷宗材料,報送備案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拖延。備案審查機構認為需要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協助審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重大行政處罰備案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特殊原因在15日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同一政府法制機構對同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既受理備案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即為備案審查的結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訴之日起,備案審查中止。行政訴訟終結後,報送備案機關應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作為備案審查的依據。對經訴訟予以撤銷或變更的行政處罰,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後,應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許可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的,予以登記存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報送備案部門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通知書》,責令報送備案的部門限期改正:
1、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2、具有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情形而未予考慮的;
3、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5、違反法定程式的;
6、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7、行政處罰不適當的;
8、違反罰繳分離制度規定的;
9、實施的行政處罰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十四條 報送備案部門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通知書》後,應當在30日內改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處罰行為,並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報告整改結果。
第十五條 報送備案部門拒不改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逾期不報送整改結果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或者變更該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對該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期間,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報送備案單位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備案審查機構根據案件審查情況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停止執行申請,備案審查機構認為應當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停止執行的。
備案審查機構對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向報送備案單位下達《停止執行通知書》,報送備案部門接到通知書後必須停止執行;報送備案單位拒不停止執行的,備案審查機構應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同時對該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行政處罰登記制度,製作重大行政處罰統計報表,每半年將統計報表報送備案審查部門。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按時報送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表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或者經核實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報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作出處罰的機關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作為年終本級人民政府對各單位依法行政目標考核及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備案審查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亂施處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違反罰繳分離制度規定,應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依照《河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情節嚴重應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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