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辦法

第 148 號

《南昌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辦法》已經2012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陳俊卿

2013年1月6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決定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三條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含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下列行政處罰:
(一)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的罰款達到可以依法要求聽證的數額或者沒收相當於該數額財物的。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是指下列行政許可:
(一)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聽證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延長辦理期限的。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決定,是指下列行政強制:
(一)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強制拆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市行政執法監督的需要,可以適時增加需要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種類。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主辦機關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機關徑送市或者縣(區)備案審查機構。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備案說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副件或者複印件)等材料各一份,並附電子文本。經聽證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複印件。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作出機關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領導審批及集體討論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說明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第十二條備案審查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材料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
(二)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但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暫緩登記,通知作出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報或者重新報送的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
(三)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或者當事人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予登記,並通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機關,同時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備案審查機構對經登記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
備案審查不影響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備案審查期間,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自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受理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
第十四條備案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備案審查機構對報備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建議作出機關限期自行撤銷、糾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機關應當在接到備案審查機構的書面意見後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備案審查機構;對備案審查機構的書面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構提出異議,備案審查機構應當研究處理。
作出機關逾期不提出異議又不報送處理結果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糾正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構。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經備案審查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目錄在政府公報(政報)、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的;
(二)拒不配合備案審查機構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接到備案審查機構的書面意見後,逾期不提出異議又不將處理結果報送備案審查機構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目錄的。
第十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向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報送備案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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